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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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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录经典语录



洗冤录经典语句



大量文字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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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6更新关于本回答的文字量问题:

本来这个回答下面是一个精简版的回答,原来详细版本的回答另一个类似的问题下面:

后来被批评说那个详细版本的回答有点答非所问,我就把详细版的搬运到了这里,而那个问题下面是仅仅针对《大宋提刑官》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这个回答并不仅仅是针对破案方式,而是对于《洗冤集录》中所涉及到的重点法医学相关知识进行了解读,私以为,法医学相关知识都可以算作是破案所需了。。。。。。

所以,如果想看精简一点的可以去

《大宋提刑官》中宋慈使用的各种尸检和破案手段,有科学依据吗,现在还在使用吗? - 死者代言人的回答 这个回答看。

这个回答是非常非常非常详细的。。认为“太长不看”的童鞋。。可以X掉页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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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工作事情比较多我终于来填坑了,一来就写个大长篇,算是憋了好久放个大招吧。。。大量文字预警,欢迎大家收藏慢慢看。

宋慈在700多年前博采当时所传有关刑狱的书籍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疑狱集》等等,加入自己多年的的实践经验,总结为一本书,名为《洗冤集录》。这不只是中国,更是世界的第一本法医学专著。书中不只有现在归属于法医病理学的内容,还有相当篇幅的现场勘查工作。可以说在当时的“法医学”领域已经是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了。

古时候,验尸的人称为仵作、行人,在当时是地位非常低下,甚至是低贱的工作,宋慈是提刑官,但是他仍然深入当时低贱的仵作工作中去,认真钻研这些常人唯恐避之不及的工作,这种精神仍值得现在学习!

这本《洗冤集录》中相当多的认识和方法,在今天看来都是正确的、科学的,很多知识直到现在仍然在使用。

如辨认刀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对溺死尸体,辨认是生前入水,还是杀死后入水;对烧死尸体,辨认是被火烧死,还是死后焚尸,都是从死者受伤时,其肌肉、血液、各种组织是否还有生理功能来判断的,这与现代法医学上辨认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原理是完全符合的。

再如以看“血荫”来辨别骨质的生前、死后伤方面,也总结了许多方法,不自觉中也运用了现代科学上的光学原理,用明油雨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这与现在使用紫外线照射检验细小伤痕的做法都是利用了光学原理。还有关于使用酒精和醋来处理损伤部位应该是利用了酸可以溶解血液中的蛋白质,乙醇又起到了浸出液的作用使纤维蛋白(血渍中最主要的成分)固定显现出来。这一点在全书关于处理和显现各种损伤时都多次反复提到。

书中还收录了一部分自缢、溺水、中毒、中暑、冻死的急救方法,虽有不科学之处,但有继续研究的价值。如救治缢死用的人工呼吸法,仍然是今日救治自缢、溺水、触电的主要方法之一。

《洗冤集录》的后半部分还搜集了大量不同死亡方式的检验要点,比如:受杖死、针灸死、塌压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牛马踏死、雷震死、虎咬死、男子作过死等等,应该是几乎囊括了古时能想到的所有死法了。。。。

此外,还有大量篇幅强调了司法检验官员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负责,严肃谨慎,亲临现场,亲自检视,严格遵守检验制度,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绝不可敷衍塞责。这些也是今天的法医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工作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受到当时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局限,确实也有一些不科学的地方,最主要的原因是古时候没有系统的尸体解剖,对很多人体深处结构的认识就是不正确的,再加上经常把一些特例当作共性来看待。但是瑕不掩瑜,作为一部700多年前的法医学专著,其正确而科学的内容要远远大于有缪误的小瑕疵。

看完整部《洗冤集录》,每个人应该都会不由自主的感慨,确确实实的细致入微,包罗万象!真的真的是古今奇书!!!!!

下面对《洗冤集录》中各章节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翻译和个人的解读,摘录的内容尚不到原文的三分之一。一些翻译和找到的版本文字可能有不够准确的地方,欢迎指正。

序言部分:

序言部分主要强调了法医检验对于死刑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宋慈编纂这本书的背景和目的。在今天,涉及人命的案件,法医的第一手检验资料仍然是最重要的案件证据。相当多的案件都是等法医提出尸检意见之后才有比较明确而具体的侦查方向。同时法医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必须要把知识转化为实践经验。

“狱事莫重于大辟 ,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刑事案件没有比死刑案件更重要的了,死刑案件中没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要查清初始案情没有比检验更重要的。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每当想到有错误案件,大多是在最开始时就出现了偏差,检验鉴定出现了错误,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一、条令

这一章主要是摘录了当时有关检验工作职责的一些法令。这些法令规定了主管负责官员在接到检验任务后,必须及时前往现场,亲自认真检验,负责鉴定致命伤等检验工作的制度和程序;规定了对贪赃枉法的检验官吏以及诬告、乱告者的严厉处分;还规定了初验、复验、免验的范围;界定拳脚伤还是使用器物造成的损伤,以及对受伤未死者保辜就医的期限,为伤人者将功补过提供机会等制度。保辜那一段论述了要严格区分导致死亡的原因,对于不是因为本次损伤死亡的,就不能将死亡的责任加到伤人者身上,这一点仍然是现在法医学中对于损伤和疾病之间关系的认识。

“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穿着靴鞋踢人致伤的,要以官司检验认定。如果靴鞋是坚硬的,就算作器物伤;不是坚硬的,就不能算器伤,只能算作脚踢伤。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息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人,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保辜即负责为被害人治伤以减轻罪责的意思。古时规定,凡打伤了人,可给一个限期,如在限内被害人死亡,就要定作因伤致死,凶犯要受重罚;限内未死,可以从轻判罪,这样伤人者为了减轻责罚就要千方百计医治受伤者,算是将功补过。

二、检复总说上

这一章和下一章(即检复总说下),主要是在论述尸体检验、勘查现场应该遵守的原则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勘查现场先要记录环境,然后才能动尸体,带嫌疑人指认现场,现场勘查和尸检都要有见证人,注意保密原则,注意搜查凶器等等,这与现代的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原则仍然是高度一致的。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出发检验的时候,要带凶手一同前去,派有家眷、田产、没有犯罪记录的本地捕头、差役看管凶手。到了现场,把凶手带到尸前指认现场,命令检验人员、差役当着众邻居、保甲的面仔细检验,唱报检验结果。不能让检验人员、差役们背地里验尸,防止他们从中做手脚,以致检验不实。如果凶手巳还未捕获,就以众邻居、保甲为验尸的见证人。有关验尸的记录,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都不得泄露。验官一定要亲自到现场,监督检验人员检验唱报,以免他们将重伤报作轻伤,替凶犯开脱罪责。

“凡血属人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死者家属申请免予检验的,大多是受了凶手暗地买通,串通差役,递来免检的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检验官不能轻易相信,就替家属向上申报,或者把空白的尸检报告缴回去。即使负责办理案件的州、县主管官员批准了免除检验的申请并下达了公文,检验官也要慎重对待,防止将来死者亲属分钱不均,引起争执,或者贿赂问题暴露了,检验官员自己脱不了干系。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对于凶器,必须及时搜缴,防止被藏匿转移,凶器又可以与伤口大小、宽窄相互印证。凶器的寻找在现在破案的时候依然非常非常重要,这是非常直接的证据。

“先令剖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先记下现场的四面情况,然后才会同检验人员、差役等上前验看。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悬吊的物体上和颈项上的索痕;更要注意察看悬吊物体上面的灰尘,有没有被移动过?还要看所系物体的位置高度多少,死者原来踩在什么地方?用什么东西垫脚将绳索系上去的?要看索套垂下多长,套在颈项上面的绳索大小粗细如何,和颈部的缢痕是不是相对应的,仔细察看是活套还是死套。绳索的形态有单打个十字扣的,也有缠绕几道的,都要仔细察看。如果是从高处落下摔死的,要察看坠落地方的泥土痕迹,坠落高度是多少。如果是淹死的,也要察看落入水中的地方的泥土痕迹及高度,还要量出水的深浅。

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

强调检查的仔细,这一点在整本书中都多次强调!看来,宋慈也是深谙“重要的话要说三遍!”这个道理。

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

这里就是全文第一次出现使用酒、醋来固定、显现损伤,原理就是酸可以溶解血液中的蛋白质,乙醇又起到了浸出液的作用使纤维蛋白(血渍中最主要的成分)固定显现出来。这一点在全书关于处理和显现各种损伤时都多次反复提到。尤其后文多次还强调了尸检的第一步就是用酒、醋泼洗全身来更好的发现损伤。

三、检复总说下

“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

——例如烧死的口腔里会有烟灰;溺死的腹部膨胀,里面有水;用衣服或浸湿的纸等捂在口、鼻上闷死的,腹部也会胀大,但里面没有水;如果被人勒死的,颈后会有绳索交叉勒过的印痕,还有手指甲印或抓破伤痕;如果是自缢的,颈后索痕像“八”字形,不交叉在一起;绳索如套在喉结下面,舌头会伸出来,如套在喉结上面,舌头就不会伸出。

这一段大部分现在看来是正确的,但是溺死的人不一定在胃肠道内有水,腹部胀大也并不是一定会出现的情况。关于自缢和他勒死的区别后面还有更详细的区分,这里关于自缢的“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就是“八字不交”,对于单根缢索的前位缢型可以出现这种表现,但是如果缢索缠绕多圈的,也可以不出现这个表现。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

实际上对伤痕不应该人为进行改变,实际多少就是多少。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实际致命伤可以为多处共同作用致命。

四、疑难杂说上

这一章和下一章(疑难杂说下)对勒死与自缢的区别,溺死和投水的区别,被打伤后由于其他疾病死亡的,或因斗殴后头晕落水死亡的、跌死与直接打死的区别,真伤和假伤的区别,以及检验锐器刺伤要看入口或出口、比对衣服相应部位的孔洞等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还举了一些例子。

“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如是锐器刺伤,创伤透到另一面,则必须检查两面的伤口,大的一面是刺入口,小的一面是刺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烂,那就要验看死者原来穿的衣服上面有无破损,与伤口做对比。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

细致入微,对于避讳之处亦不能放过。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日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日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拼杀两人。

一个小故事作为例子,书里面很喜欢举一些小实例。

五、疑难杂说下

这一部分主要就是几个例子,可以当作小故事来看一看,比较好理解,就不细致的翻译了。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今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个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这种以镰刀上有血吸引苍蝇就来判断是凶器的方法现在看来有所偏颇,万一沾染了动物血一样会引来苍蝇。这个故事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对于这种自然证据的重视,却并不十分科学。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人,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这个说的有点绝对了,生前溺死,泥沙确实可能因为呼吸进入咽鼓管或者鼻窦中,但是如果水中泥沙本来就少,甚至没有泥沙,那这种方法就检验不出来了,另外,泥沙也可能因为水流的带动而进入鼻腔内,所以这个案例现在看来也并不完全正确。现在检验生前溺死最有力的证明是检验内脏器官、骨骼中是否含有相应水域中的硅藻,死后的即使长时间浸泡也不会有硅藻进入。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这个根据身体特征来确定是死者本人的思想非常正确。现在辨认一些无名尸体在DNA没有在DNA库里比对到人的情况下,依靠的也是一些身体上的特征先大概筛选,缩小范围。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

也说得有点绝对了,肥壮的一样可以因病死亡。。。。比如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导致的冠脉堵塞,造成急性心肌梗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强调要仔细检查,得出结论要有真凭实据。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对于来告状的人说的话不能轻易相信,必须经过详细检验,一定要实事求是,有确实证据。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初检非常重要,“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并且有关于原位置保护尸体的要求。

七、复检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验的时候,如果尸体放得太久了,头面部膨胀,皮肤、毛发脱落下来,两唇外翻,口张开,眼球突出,生满姐虫,腐烂得实在不能下手,如果使用锐器、其他工具、拳打脚踢,伤在没有骨头的地方,才可以作“不能复检”上报。假如是锐器、钝器伤到了骨头,就要用水冲洗后,仔细检查,并在验尸报告上说明致命伤在哪里。一件人命关天的案子,不能使用“不能复检”来上报。

这一段有关于死后“巨人观”的描述,“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非常具体形象。

八、验尸

这一章主要说的是尸表和损伤的检验,其中关于尸表的检验要求的非常非常细致,对古时候比较忌讳的生殖器、肛门等部位也要求务必进行仔细检查。这与现代法医学进行的尸表检验项目基本大致相同,对于损伤的检验也基本是相同的。这一章主要罗列的是身体各处的名字,就不一一翻译了。大家看一看,感受一下古人的智慧。〇应该是认不清的字,并不影响文意。

“身上件数〇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迹、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此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谷道、后腿、两曲〇、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右侧亦如之。……囱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奶膀)。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仔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仍仔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体尸。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

这就是最早利用光学原理来查验骨骼上微小伤痕的记录,真的很让人惊奇。其原理推测应该是骨骼上有损伤出血后,血液渗透进入小的缝隙中,用纸伞滤掉一些波长的光线后,可以更清楚的发现这些细小的损伤。与现代使用紫外线来查看血痕都是利用了光学原理。这里又是使用了醋来显现损伤。

九、妇人

《洗冤集录》里将女尸的检验单独列出一章,可见宋慈对其的重视,在古代很难得。

这一章中涉及到了检验是否处女,死后分娩现象,是否怀孕以及婴儿尸体检验,如何确定堕胎的月龄,大体上是正确的,但是也存在很多的谬误。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第一句话说的如此直接明白。。。。

“若是处女,劄四至讫,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扎,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检验的是处女尸体,要把现场四面环境记录清楚,抬到明亮平稳的地方。叫接生婆剪掉中指的指甲,用丝棉把指头包扎好,先让死者母亲、家属及两三个邻居妇女,一同验看死者是不是处女。让接生婆用丝棉的中指头插进女尸的阴道,抽出,丝棉上面如沾有黑血,就是处女,没有就不是。

这一个想必大家应该有点兴趣吧~~~~~~实际这个方法并不可靠,因为这个黑血并不是处女膜破裂产生的,而是认为处女死后阴道内会有黑血。现代涉及到性侵犯案件,主要依靠辨识处女膜是否有外伤性的新鲜破裂来判断。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

——孕妇被杀害,或者因为难产死亡,尸体埋放在地窖里,检验的时候却发现有死婴孩。研究其道理,这是因为尸体埋放在地窖里,受了地下水气、火气和地风的作用,导致尸体膨胀,骨节缝裂开,肚里的胎儿就被挤压出来了。也会看到脐带等物,都在死尸脚下。死尸的阴道有血水、淤血等脏东西流出来。

这个是对“死后分娩”现象的最早记载,死后分娩是因为死亡后尸体腐败,腹腔内产生大量的腐败气体,气体推挤子宫内的胎儿从阴道内产出。虽然宋慈认为是受到了“地水、火风吹”,原因现在看来并不科学,但是对这一现象的客观记载还是可以证明其认识的先进性。

十、四时变动

这一章介绍了尸体在不同季节、气温、环境、尸体本身情况的影响下,发生各种变化的现象。现在看来就是对尸体死亡之后腐败现象的记载,可以用来推断死亡时间,现在仍然以这些腐败现象来大致推断死亡时间。这些记载足以证明宋慈对于尸体腐败经过了大量的实践总结。这些文字比较好理解,就不详细的翻译了。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经四五日,发落。……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经六七日,发落。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肉色微青”应该是对尸绿的记载。

“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这个对于蛆虫最先聚集在身体自然孔洞和有伤口处的记载非常正确。

十一、洗罨

这一章介绍了在腐败尸体上使用米醋,酒糟浸泡对尸体进行处理,达到保留并显现伤痕,使用热处理的方法来缓解尸僵,方便检验。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但是现在已经基本不再使用了,而是客观记载尸体现象,尽量减少人为操作的干扰和影响。最多进行一下清水冲洗和擦拭。

十二、验未埋瘗尸

这一章介绍了现场勘查和尸检中一些注意事项,又一次强调了现场勘查要注重对环境的观察,尤其是各种细节,可谓细致入微。尸体检验从衣物入手,要详细记载身上的全部衣物和各种首饰,随身物体。对尸表检查要注意有个人识别特征的标志,比如伤疤、刺字、纹身等等。这也都是现在进行现场勘查和尸表检验的原则。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〇尸出验。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 殡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 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禒及蕟蕈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这一章介绍的是“开棺验尸”,这在古时候可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不过这一段原文字数非常少,都是集中在对坟墓环境的勘查和棺椁的检查。对尸体的检查应该是分散在其他各个章节中了。

十四、验坏烂尸

题目已经很明显了,对高度腐败尸体的检验。提供了一些避免腐臭气味的小方法。。。只是现在都已经不用了,取而代之的是。。。。。没有防护(只带普通医学口罩)或者彻底防护(带有滤气罐的防护面具),两个极端。。。。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

十五、无凭检验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 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这一章字数也非常少,说的是对已经高度腐败的尸体检验,古时因为缺少现在的各种仪器和对人体更深的认识,高度腐败的尸体一般缺少检验方法。但是现在还可以使用各种残留组织进行可能的毒物检验。解剖学的发展也让尸体解剖更加细致和发现更多的损伤。

十六、白僵死瘁死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洒。一时久,其尸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肉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作饼子,火内煨令热,先于尸上用纸搭了,次以糟饼罨之,其痕损必见。”

这一章有点意思,说的是长久没有腐败的尸体检验。对应的应该是现在所说的木乃伊。。。。使用了蒸汽将干硬的尸体回软。。。。想像一下使用蒸汽使干硬的面包、饼回软的手法。。。。。。。。23333333333333

十七、验骨

比较重点的来了,这一章是关于对人体骨骼数量的认识,不过。。。。。谬误。。。。。有点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把一些特例或者是个别的变异当作了普遍现象。其实也并不奇怪,古人毕竟没有非常系统和细致的解剖人体,有时候穿凿附会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章全文摘录一下,有些太绝对或者错误的地方我加黑一下,看看有多少。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子细详定。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剦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这种要把人体骨骼数量用365天来对上的行为也是。。。。太勉强了。

男人和女人的骨头颜色不一样这个也成问题。“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认为妇女是因为来月经经过骨头导致骨头变黑。。。

“心骨”这个可能是剑突那里的小骨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肋骨不分男女都是十二对。。。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本章叙述了骨骼结构和一些验骨方法,骨骼结构的部分基本与今天的解剖知识是相符的。但是后面一些比如检骨验亲其实并不科学。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眥,两小眥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訾,近两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骨,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这是骨骼结构,基本大致是正确、科学的。有一处最明显有问题的已经标出了。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这就是一些古装剧中的出现的“滴骨认亲”,实际没有科学道理!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这一段是对骨头进行处理,然后使用油伞检验骨伤。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科学道理,依靠红油伞滤掉了一些波长的光,使骨质表面的小损伤更容易看到。但是依靠这种方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却并不是很可靠,因为“血荫”需要死亡后存活一段时间,有血液渗透进骨质中才可以发现,如果死亡非常快的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血荫”。如果有陈旧的损伤,在骨质深处也会有这种“血荫”,这就需要特别的加以注意了。

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子细验有无破裂。

这种煮骨头的方法会对骨质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可能丧失掉检查一些细小损伤的机会,所以宋慈也是说“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不得已则用煮法”。

十九、自缢

本章对缢死的姿态、体表现象,缢索种类、质量,缢沟的位置、形状、走向,勘验自缢现场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了详细的描述。自缢毕竟是从古至今一直都有的一种容易做到的死法,古人对其的研究也比较深刻。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把个例当作普遍限现象的问题,比如“两手须握大拇指”这样的现象。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理解的说法,后来有根据宋慈家乡,也就是现在福建偏北一带走访,了解到当地有一种风俗,土葬时候在墓坑中生火来暖坑这样的做法。据此推测,自缢的人还是想自己来生可以投个好胎,所以换好新衣服,自己给自己烧上火炭营造热土。下文出现了“却验所着衣新旧”也可以对这种说法作一定的印证。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如果是在房屋梁下自缢,应验看上吊的地方,比如梁栋和各种横木等,如果上面尘土滚乱了很多处,才是真正自缢。如果只有一处没有尘土,就不是自缢。用手杖在绳索上轻轻敲打几下,如果绳索是绷紧的就是真的自缢,如果绳索宽松就是有转移尸体的表现。一般凡是将尸体转移到别的地方悬挂,就会出现两处缢痕。

这应该是人自缢后会发生挣扎,可能引起绳索滚动,导致多处尘土改变。人的挣扎也会使绳索变的相对更紧一点。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现场勘查要仔细!各种强调细节!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

生前损伤和死后损伤,依据缢痕处是否有生活反应来判断,非常科学。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这里记载了“玫瑰齿”这种现象,现在认为是窒息过程中形成的,有参考价值,但是并不是特征性的。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

有一些现象不是绝对,这也是医学上的一个区别于很多学科的显著特点,医学可能会罗列很多的症状,现象,然后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全都出现,或者不出现就不是,医学没有绝对!!医学没有绝对!!医学没有绝对!!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判断生前入水的一些表现,非常有道理。其中,“男仆卧、女仰卧”这个经过长久的观察,是正确的,现在认为与男女骨盆行形状的差异,脂肪分布不同等原因导致的重心有所区别有关。

“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这个又是太绝对了~~~并没有道理。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受古时条件所限,高度腐败的尸体检验很困难。实际现在也是一样,因为很多损伤会因为尸体的腐败而改变或者消失。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

惊讶嘛??原文真的是“破伤风”,破伤风一词至少在南宋时期就已经有了!其实这个名字,个人理解可能就是中医认为皮肤破损之后受了邪风。

“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这里关于钝器损伤,观察到了被打后2天才死亡的,损伤会显得扩大了一些,实际是因为皮下出血向周围扩散的原因。而损伤较重当时死亡的,应该是损伤到了大血管导致出血多,立刻就会显出紫黑色。因为认识不足,当时认为这是毒气扩散的原因。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对右利手和左利手造成的伤口不同进行了区分,实际应该只是有方向性,而并不是一定“起自耳后”。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

这里宋慈认为食管是在气管前面,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而且这种将伤口深度和存活时间结合的想法也并不科学。实际割喉最主要的死因还是伤及大血管导致的失血死亡,而那时候却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二十四、杀伤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

关于“抵抗伤”的记载。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认识到要将衣物上的破损与伤口对应起来。而且认识到了肠管在体内的盘起来的。如果狠狠一刀下去,会造成多处伤口。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

生前伤和死后伤特点的集中阐述,对于判断的关键——生活反应,认识的十分到位。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系死后斫落。”

看到这里想起来我另一个回答,关于家属辨认尸体的:

被害人的死状非常惨,家属非要看尸体,不用制度,该怎么处理? - 死者代言人的回答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呼吸道内的烟灰炭末确实是判断生前入火场还是死后焚尸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一点,远在更早的1700多年前,五代时期的《疑狱集》中就有相关的记载,而且还是用猪做的现场实验。看到这里的各位是不是更惊叹了?但是,只用口、鼻内的烟灰并不是非常准确,现在需要解剖看到更深处的支气管等处是否有烟灰,以及取血液检测碳氧血红蛋白来判断。后面关于手脚拳缩的描述就是现在称的“拳斗姿势”。是肌肉受到火烧之后收缩导致的。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秋(原字为月秋)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关于已经有损伤部位又被烫伤后水泡大小的不同,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

太绝对化了,而且与一些腐败现象混淆了。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强调了对于服毒者衣物和尸体附近毒物的发现,这仍然是现在在中毒死亡现场勘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这个使用银钗验毒的方法,可以说是由来已久,大家在各种影视剧里也是经常见到的。但这种方法只对硫化物种类的毒物才有反应,银钗遇到其他的毒物也可能不会变色。而且尸体腐败会产生硫化氢,也会导致银钗变色。并不可靠。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又鸟)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这个故事很重口啊!大粪汁洗胃~~~~~~~实际是起到了用恶心的东西催吐的作用。

二十九、病死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涡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

啊~~~~这个“邪魔中风”,说的应该是脑血管疾病,现在的脑卒中,多与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相关。肥胖的人倒是确实相对易得。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算是一个中国特色死法吧~~~~非黑,只是调侃。

三十一、剳(音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古时候,对客居他乡,身患危重疾病却没有亲属在场照顾的人,以及病重的奴蝉、囚犯等,按规定应报官,由官府派人取得病人的亲口陈述,制作笔录以备案。可以了解这些人有无遭受残酷的待遇和迫害,有利于死后的检验工作。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递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这是颅底骨折的一个表现,如果高处坠落没有导致颅底骨折,也可以不出现所谓的“七窍流血”。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〇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有叫做“贴加官”的死法~看这个回答~~:

为什么用纸加水会把人杀死? - 死者代言人的回答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这个“硬物瘾痁(音山)”,意思是身体柔软的部位抵坚硬物体上导致的内脏挫伤。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还是强调一下~~说的有点绝对了~~~

三十九、车轮拶(音攒)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古代的交通事故~~~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兑皮),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应该是对雷击可能会产生的“雷击纹”的记载,是皮下血管麻痹造成的。这个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消失。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掰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最后这个“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挺有意思~~~~~不过应该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依。”

一些本来患有心脏疾病等潜在问题的人,可能会因为短时间大量饮食导致胃急性扩张,刺激心脏导致反射性心跳骤停。这里的“酒食醉饱过度,腹胀心肺致死”并没有道理。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

啊~~~~~这个。。。。。。。。说的是男子在性交过程中猝死,现在通过解剖、病理检查基本都会发现有心、脑、血管方面的潜在疾病,因为性交时过度激动导致死亡。也有叫法是“马上风”。

至于这里的“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意思就是“如果是真的,阴茎依然会勃起,假的阴茎则会软”。大家看看就好,看看就好~~~~没有道理~~~~

四十六、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访。”

基层法医很头疼的无名尸体~~~~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这是关于尸斑的记载,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也很正确!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虽然短短一句话,但是抓住了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要点——生活反应!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上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盗墓~~~~~~~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连“两县交界”处尸体的检验处理都想到了,非常细致!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白术半两甘草半两。炙右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细辛半两甘松一两川芎二两 ,右为细末,蜜圆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圆烧之。 【苏合香圆】每一圆含化,尤能辟恶。”

这里这个“秽气”应该指的是尸臭、细菌之类的污秽物,并不是迷信里的鬼怪一类。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依此救,无有不活者。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这里记载的各种用来救人的偏方现在看来大多比较荒唐,甚至“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这样的说法。不过“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现在看来就是接近胸外按压的方法,对于刚刚自缢的可能还有效果。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

尸检报告的一些要求,重点还是细致、全面。

参考文献:

罗时润 田一民,《<洗冤集录>今译》,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语录啊,一时还真想不起来,不过当年大爱这两部剧集,特别是欧阳震华,很早就喜欢他。喜欢他数十年如一日,喜欢他自然流露的感情,喜欢第一部的聂枫(虽然喜欢萱萱,但不爱唐思),本来一直不太看好佘诗曼的,但第二部却让我改观,很喜欢这个角色。 冲着大家这共同爱好,考虑下分给我吧,O(∩_∩)O哈哈~ 开玩笑,分无所谓的!不过第三部挺让我失望的,哎,内地合拍真是差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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