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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
社会契约是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好像每个人都对别人说,我放弃我统治自己的权利而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者是这个人们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你也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以类似的方式认可他的行为”。实际上,当人们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的时候,那已经是权利的互相转让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次契约行为。但是因为这一次契约行为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权利,所以和平仍然没有保障,人们并未真正摆脱自然状态,但是现在的契约行为却不同,作为权利的第二次转让也就是第二次订约,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利,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酿”。
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句
社会契约论,亦译“民约论”,是一种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人们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的理论。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已有社会契约思想的萌芽。社会契约论兴盛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洛克、卢梭是该理论的最著名代表。不同的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国家政体也各不相同。卢梭认为,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各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阻力,必须联合起来,以形成足以克服阻力的合力,于是人们放弃天赋的权利,制定契约,以共同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一个参加者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这种联合的行为所产生的道义上的集合体就是国家,它体现“公共意志”。主权属于人民,如果政府违反“公共意志”,篡夺主权,破坏契约,人民便有权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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