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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凯尔森经典语录
汉斯凯尔森经典语句
住过一次,非常棒
谢邀,这个答案没什么人关注,所以随便吐槽两句,仅供题主参考。负能量非常密集,完全都是个人观点。1. 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治理者的道德风险关系都不大,因为这个分野完全是法理学领域内部的纯理论问题。坦白说,绝大多数学法律的人法理学知识接近于零,无非只有一些朴素、混杂而且十有八九自相矛盾的观念,就更不用提一般的政治行动参与者了。觉得政治家是因为某个法理学理论而影响了行动,我觉得实在是想太多了。多补一发地图炮,“恶法非法”是个大家都很喜欢的词,但我强烈怀疑有多少人想明白这词和现代法律社会是什么关系,至少我自己想不明白。所以真要说这两个理论对于风险控制的高下,我只能说既无帮助也不会拖后腿。2.如果要讨论,实践层面的意义的话,大概对于法律从业者,特别是法学教授来说还是有点实践意义的。相当多著名的的德国法学家在纳粹时期都有和纳粹合作的经历,更要命的是,没有任何一个德国的法学家或者法律从业者因为与纳粹统治做斗争而被人铭记。德国战前的法理学是什么一个情况,说实话我没研究过,我个人颇怀疑这么粗糙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二分是否能够套用到思想向来复杂深邃的德国法学界。不过通说是认为分析法学派在战前是主流,那这口黑锅甩到分析法学派头上也不冤枉。不管是哪个学派当道,在这么重大的历史问题面前无法发挥作用,都是值得反思的。3. 仅从理论本身而言,类似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派这样的法理学理论来背黑锅也是有原因的。汉斯凯尔森在自己书里反复强调,自己研究的是法律科学和纯粹法学,所以是道德无涉的。问题是,研究法律和正义是法理学的一个传统任务,一个法理学家可以主张这个任务本身是不合理的,并且可以强硬的声明,自己不对这个任务进行研究。这当然是一个理论研究取舍和学术兴趣的问题。但是别人同样有理由质疑这个法理学家逃避了法理学领域最传统,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如果不是由法理学家来研究,还能找谁去研究呢。4. 相比之下,自然法多多少少是有一些风险控制的措施的。我们普遍的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就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已经不再流行,而且在理论层面可以吐槽的毛病很多(顺便一提,我觉得有些德国法学家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看的太通透,看穿了自然法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幌子,为了探究法律的本质反而走上了歌颂强权的道路)。但不管怎么说,古典自然法学派为绝大多数国家提供了一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所以自然法学派比起分析法学派,表现确实要好一些。但是,最后还是要吐槽,这些都是几百年前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大师们为我们留下的遗产,我个人不觉得上世纪的法理学家在这个问题上为我们这个社会作出过什么新贡献,没错,我坚持认为德沃金和菲尼斯被严重高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