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瓜的说说
脑瓜子不恁摘
傻瓜
脑袋瓜不能摘,傻瓜不能摘
傻瓜
呆瓜、笨瓜
不知道你的问题是啥,不过我看到一个一样的。你可以看看,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W3X6hpOAWe9apkGzQZgBF-aI4avPOyvwUwkbaQS5SFeqVco_Z94DcZXjlsf4XlJLHtG5x-SPnjCyyGTrEl1vQq
种瓜黄台下,瓜熟子离离。一摘使瓜好,再摘使瓜稀,三摘犹为可,四摘报蔓归。
对于瓜字的理解,我认为不是西瓜的瓜,如果是西瓜的话,会种在黄台下么?况且西瓜的没棵秧上往往只能接一个到两个,不至于接三四个那么多。黄台,我认为是土台,就是类似的黄土墙之类的东西,瓜苗倚着黄土墙而生长。我以为李贤在这里用黄台二字而不用什么藤条或者别的,意在表明言上,就是暗暗的指向皇上和皇后一方,黄台有代表权位之意,指皇子们在皇帝皇后身边在天子身边长大,由皇上和皇后共同抚育成人之意。瓜熟子离离,是指瓜熟时瓜的籽很多,子同籽。此句内容结束。这里的子暗指皇子,两句的核心也在此。后面转而说摘瓜,这里摘的是瓜,而不是子!子是不能摘的。可是为什么前两句要说到子,我认为主要就是让读者能深刻的理解诗句的内在意义。摘瓜是在瓜熟之后,而不是在瓜没熟时,所以这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给瓜“留种”的意思。后面四句没什么深刻的意思,就是一个摘瓜的过程,如果和当时的政治联系起来的话,我以为如下:
首先,武则天的嫡长子李弘被立为太子,而前太子李忠被废,李忠非武则天亲生,故曰一摘使瓜好,第一摘,摘去李忠太子之位,而接以嫡长子李弘。这第一步,达到了使太子为武则天亲生的目的。这样武则天的权利就更大了。
二摘,毒死长子李弘,改立李贤位太子。这样,武则天的四个亲生儿子就失去了一个,此时,武则天的亲生儿子已经死去一个,如果李贤被废的话,那么就只剩下最后两个亲生儿子了,所以说再摘使瓜稀。
三摘犹为可,如果摘去我李贤的太子之位,勉强还有人接替。所以说犹为可,但是是“犹为”。您勉强还可以再立一个太子出来,而此时再立,就已经是武则天的第三个儿子了。
四摘抱蔓归,如果您把第三个亲生的儿子立为太子然后再废黜的话,那么您就只能再立,可是,再立的话,就是武则天的第四个儿子了,最后一个!请问,这个您还要继续摘么?恐怕武则天摘了这个瓜之后,他的四个亲生的儿子也就一个都没了,到时候武则天该怎么办呢?这第四个瓜是最后一个,是连着瓜蔓的,您干脆连瓜蔓一起抖下来连瓜带蔓抱走算了,最后就什么都没了!
这是一首劝谏的诗,强烈的指出了武则天对太子废黜的频繁,表现出李贤对这件事情的不满以及对自己自身难保的担心。即便这样,也没阻止住武则天对太子的废立,武则天的四个儿子三个做过太子,四子李旦直接被她推上皇帝的宝座。
但是李贤当初没有料到的是,武则天等的就是这第四个瓜落并且抱蔓而归!因为,只有第四个瓜被摘落之后,她才能真真正正地走出来,成为真正的皇帝!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呆瓜,傻瓜
种瓜黄台下,瓜熟子离离。一摘使瓜好,再摘使瓜稀,三摘犹为可,四摘报蔓归。
不是武则天写的,而是武则天的儿子李贤所作。
这首诗以种瓜摘瓜作比喻,用意在于期盼生母武则天能重视母子亲情,不要残害骨肉。
这首诗形式上为乐府民歌,语言自然朴素,寓意也十分浅显明白。以种瓜摘瓜作比喻,讽谏生母武则天切勿为了政治上的需要而伤残骨肉,伤害亲子。
开始两句描写种瓜黄台下,果实累累。诗人者使用“离离”这一叠词,简括而又形象鲜明地点染出瓜熟时长长悬挂在藤蔓上的一派丰收景象。接着写出“一摘使瓜好,再摘使瓜稀”的植物生长的自然规律。一人“好”一个“稀”,言简意赅,形象鲜明,对比强烈,深刻地揭示出事物生长变化的辩证规律,于轻描淡写中寄托了诗人的深远用意。
“三摘犹自可”使用让步修辞手法,以突出“摘绝抱蔓归”的可悲结局。诗人的原意是借以对武后起到讽喻规劝作用,希望她做事留有余地,切勿对亲子一味猜忌、过度杀戮。否则,犹如摘瓜,一摘、再摘,采摘不已,最后必然是无瓜可摘,抱着一束藤蔓回来。
全诗虽只六句三十字,却表现出一个完整的主题思想。语言平易晓畅,体现了乐府民歌的特色。全诗运用比喻,寓意蕴藉深婉,能收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艺术效果。
武则天之子李贤惶恐不安,为免杀身之祸,写下《摘瓜歌》:“种瓜黄台下,瓜熟子离离。一摘使瓜好,再摘使瓜稀,三摘犹自可,摘绝抱蔓归。”诗歌以“摘瓜”喻指生母杀子,字字血泪,撼人心魄。
脑袋瓜
地瓜,只可以拿。。。
脑瓜不可以摘~~~!!!!
种瓜黄台下,
瓜熟子离离。
一摘使瓜好,
再摘使瓜稀,
三摘犹为可,
四摘报蔓归。
对于瓜字的理解,我认为不是西瓜的瓜,如果是西瓜的话,会种在黄台下么?况且西瓜的没棵秧上往往只能接一个到两个,不至于接三四个那么多。黄台,我认为是土台,就是类似的黄土墙之类的东西,瓜苗倚着黄土墙而生长。我以为李贤在这里用黄台二字而不用什么藤条或者别的,意在表明言上,就是暗暗的指向皇上和皇后一方,黄台有代表权位之意,指皇子们在皇帝皇后身边在天子身边长大,由皇上和皇后共同抚育成人之意。瓜熟子离离,是指瓜熟时瓜的籽很多,子同籽。此句内容结束。这里的子暗指皇子,两句的核心也在此。后面转而说摘瓜,这里摘的是瓜,而不是子!子是不能摘的。可是为什么前两句要说到子,我认为主要就是让读者能深刻的理解诗句的内在意义。摘瓜是在瓜熟之后,而不是在瓜没熟时,所以这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给瓜“留种”的意思。后面四句没什么深刻的意思,就是一个摘瓜的过程,如果和当时的政治联系起来的话,我以为如下: 首先,武则天的嫡长子李弘被立为太子,而前太子李忠被废,李忠非武则天亲生,故曰一摘使瓜好,第一摘,摘去李忠太子之位,而接以嫡长子李弘。这第一步,达到了使太子为武则天亲生的目的。这样武则天的权利就更大了。 二摘,毒死长子李弘,改立李贤位太子。这样,武则天的四个亲生儿子就失去了一个,此时,武则天的亲生儿子已经死去一个,如果李贤被废的话,那么就只剩下最后两个亲生儿子了,所以说再摘使瓜稀。 三摘犹为可,如果摘去我李贤的太子之位,勉强还有人接替。所以说犹为可,但是是“犹为”。您勉强还可以再立一个太子出来,而此时再立,就已经是武则天的第三个儿子了。 四摘抱蔓归,如果您把第三个亲生的儿子立为太子然后再废黜的话,那么您就只能再立,可是,再立的话,就是武则天的第四个儿子了,最后一个!请问,这个您还要继续摘么?恐怕武则天摘了这个瓜之后,他的四个亲生的儿子也就一个都没了,到时候武则天该怎么办呢?这第四个瓜是最后一个,是连着瓜蔓的,您干脆连瓜蔓一起抖下来连瓜带蔓抱走算了,最后就什么都没了! 这是一首劝谏的诗,强烈的指出了武则天对太子废黜的频繁,表现出李贤对这件事情的不满以及对自己自身难保的担心。即便这样,也没阻止住武则天对太子的废立,武则天的四个儿子三个做过太子,四子李旦直接被她推上皇帝的宝座。 但是李贤当初没有料到的是,武则天等的就是这第四个瓜落并且抱蔓而归!因为,只有第四个瓜被摘落之后,她才能真真正正地走出来,成为真正的皇帝!
作为律师,我也来凑凑热闹,对淇县公安的警情通报作个评析,看看内中到底有什么文章。
1、……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
这个电动车描述是否准确呢?是三轮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这二者在西瓜运载量及主观恶意判断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2、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
宋某下地时,到底瓜农有没在场,是偷偷去“摘”呢,还是公然去抢呢,作为一份严谨的警情通报,正常应该予以陈述清楚。当然,这个“摘”完全是单纯动作描述,不是行为性质定性。那这个摘瓜的行为到底是偷还是抢还是友情馈赠呢,作为案件调查机构淇县公安局不应予以回避该问题。你用上“摘”字,相信很多网友就开始不相信你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了。而且,人家为何一定就摘呢,完全也可以揪、扯、拉、剪、抱等动作“取”下西瓜么。
八九个西瓜。这么严肃的调查处理工作,怎么还如此含糊呢。八个就八个,九个就九个,八九个你到底有没有调查。
价值二十余元。你数量、重量都没有确定,这个金额你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我都能去公然摘瓜去,肯定要挑大的“摘”吧,不可能去摘个小瓜吧。那一个瓜按中小型计算,按八斤计算不算多吧。八个就是六十四斤,九个就是七十二斤,你这个算出二十余元,那一斤西瓜主是四毛多。这符合当地的市场行情么。所以这个瓜价值我是不认可的。(这个西瓜的价值经多名知友反应,河南农村西瓜四五毛一斤甚至更低都是有可能的。特此备注下,原观点就不改了,以保持原貌。)
3、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受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作为瓜农西瓜被偷或者被抢我能干什么呢?当然是积极阻止,自力救济,这就是正当防卫。庞某的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导致耿某受伤及电动车把摔坏完全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不过,这里面有个很隐密的春秋笔法。按照警方如此通报,似乎耿某完全和这“摘”瓜行为没有关联,导致其也受伤甚是无辜。但有可能么,妈妈一个人奋然摘瓜八九个,这很累的,她怎么可能毫无作为呢?有没有共同摘瓜尼,有没有接应呢,有没有装瓜呢,有没有绑瓜呢。或者这电动车到底谁骑呢,淇县公安通报一直都是用二人骑的名义,到底是谁负责驾驶的?尤其是逃离摘瓜现场时谁骑的……不要弄得一副耿某是被无良摘瓜妈妈拖累,受伤也很委屈的样子。
4、民警接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这是淇县警方处置最为人垢病的地方了。抓个偷瓜贼不成,反赔了300元。300元表面价值虽不大,但按照警方前文西瓜价值推论,这里面可是上百个瓜呢。而且,前文没有述及耿某有摘瓜行为,后文又对其批评教育,可见耿某肯定也有参与偷瓜行为的。前文述及耿某双膝盖受伤,后面怎么又冒出宋某受伤,最终300元还是赔给宋某,敢情这宋某受伤更严重呢。
不过,我本人对警情通报里面一个没有述及的细节很感兴趣,话说那八九瓜可是本案重要证据呢,到底这八九个瓜下场如何?是宋某最终赢得300元还携八九个瓜胜利把家还;还是庞瓜农勇抓偷瓜贼,最终用三百元赎回了八九个瓜?或者是八九个瓜因翻车而阵亡,最终三方调解其乐融融将残瓜吃完各自归家呢?以上细节,不知淇县警方能否在后续警情通报予以明述一二。
5、……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我的天,事件都到了这个地步,淇县警方潜意识还是认为瓜农抓偷反贼拉拽电动车是有错的。什么叫错误在先,言外之意是宋某及女儿摘瓜行为确实是错误在先,但庞某拉拽电动车是错误在后,人家二个女人家来摘几个瓜容易不,还敢拦人家,还导致人家翻车,这错得可大了。所以叫双方达成谅解。嗯,双方都有错,互相表示下谅解各自认个错就好了。我也不知道淇县警方是啥逻辑,前面是经办人员的个人处置,不得当也就算了。在全网热议,已经构得上重大舆情的情况下还敢如此和稀泥,真是神公关。
6、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有些可笑,警方最终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方式就是劝戒摘瓜群众,再弄个标语。说句心里话,可惜人不在现场,不然很想想看看这个标语是怎么劝戒的,是“此处有瓜,禁止摘取”还是“严禁摘瓜行为”或“此处有瓜不能摘”等,我的想像力有限,希望广大网友可以告知。
反正弄了半天,我们的淇县公安局就不肯将这事件定性为偷,定性为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处的小偷小摸,而执意定性为摘,定性为群众自取西瓜一个动作而,其实不违法呢。
真有这么难么,难在何处呢!不知淇县公安或者其上级部门能否有个后续再通报。期待着……
2019年8月9日补充:
看着看着,发现评论区为瓜农为阻止偷瓜母女离开现场以致三轮车翻车,偷瓜母女受伤瓜农否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吵开锅了,挺有意思的。网友“林若虚”称:我的观点是瓜农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他已经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一个受害者,他的加害行为就可以不去管,这不就是同情弱者了吗?……我认为因为翻车、受伤、车把损坏,已经不是阻拦的范畴了,明显带有过失导致的伤害行为。
网友“云锁烟楼”引用律师评论说:以下是新闻中某律师的解读:张新年律师认为,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必要条件。在该起事件中,宋某及其女儿偷瓜的行为确可视为一种对庞某财产权的不法侵害,但在庞某发现时,宋某及其女儿已准备乘车离开,此时该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上已经结束。因此,庞某此时对宋某及其女儿进行拖拽的行为,虽在道义人情上符合公理,但在法律上则已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视为另一侵害宋某及其女儿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庞某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网友“文澜”认为:回到本案,农民的行为显然也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他的本意是想要违法者留下,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他很难对违法者后面的受伤做出预见,况且他也没有采取其他更过激的行为,例如拿起农具攻击违法者。
网友“镜侯”评论:制止犯罪行为时,对于发生的伤害由行为人承担。瓜农在制止过程中仅拉拽,无过当行为。由此导致的轻微擦伤肯定是要偷盗者承担等。……
我本来以为这应该没有争议的,结果还能议论这样。众说纷纭,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第一,偷瓜母女在偷瓜后还没有离开现场,西瓜尚未完全脱离瓜农的控制,此时偷窃行为尚未完成,对瓜农的不法侵害实质上并未终结,瓜农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自力救济)阻止偷瓜母女的偷窃行为。
第二,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是属于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国家法律实质上已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角度上均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瓜农用抓握车把方式阻止偷瓜母女离开,完全是行使法定的正当防卫权利。
第三,正当防卫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则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具体到本起事件,瓜农只是抓住车把试图不让偷瓜母女离开,本身没有任何伤害行为及伤害故意,这是非常程度非常轻微的防卫行为。为什么三轮车会翻?稍为用脑子想想,动用初中物理知识就可以知道,偷瓜母女如果不反抗,不去强行想离开,这电动三轮车应该保持静止状态,不可能会翻吧。你总不能说瓜农一心只想让母女受伤。为什么,因为车上还有瓜农的八九个西瓜了,车翻瓜破难道就是瓜农想看到的,这根本不可能的。
……
脑袋瓜儿
笨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