咽苦果说说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增加财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的和唯一的基础只有一个,这就是大工业。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的大工厂,没有高度发达的大工业,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不挽救重工业,不恢复重工业,我们就不能建成任何工业,而没有工业,我们就会灭亡而不成其为独立国家。——摘自《列宁全集》材料二苏维埃国家在原则上不能靠采取如劫掠殖民地或战败国人民一类的龌龊法吸收工业化资金的。至于借用外债的这种法,苏联却没有加以利用的机会,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拒绝借款给苏联。——摘自《斯大林选集》材料三党知道战争日益逼近,没有重工业就无法保卫国家„„因此我国共产党也就拒绝了“通常的”工业化道路,而从发展重工业开始来实行国家工业化。——摘自《斯大林选集》材料四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从1953年起,我们就要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了,准备以20年时间建成中国的工业化;但是首先重要并能带动轻工业和农业发展的是建设重工业;《论十大关系》实际上是思考开辟一条跟苏联有所不同的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八大进一步确定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即“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实现国家工业化是中国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摘编自《中国共产党历史》(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当时苏维埃政权为什么要实施快速工业化战略。(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是如何为工业化打基础并找到资金的。(3)材料三中所说的“通常的”工业化道路是什么?结合材料二、三,以英国为例加以说明。(4)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化的基本设想,并分析这一设想与苏联的工业化道路有何不同。[答案](1)苏维埃政权是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于敌对势力包围中;经济技术落后,国防薄弱;如不快速发展重工业、实现工业化,经济、技术就不能独立,政权将被扼杀。(2)实行企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政府把国有企业利润集中收缴;征收农业税;以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等方式筹集工业化资金。(3)从发展轻工业开始。殖民掠夺(海外扩张)进行原始积累;第一次工业革命到第二次工业革命(从轻工业到重工业);逐步实现工业化。(4)借鉴苏联经验,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化;但又不能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要处理好重工业、轻工业、农业的关系,走一条与苏联不同的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世界市场的形成、新中国的经济建设等,意在考查考生获取和解读信息、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读懂材料并最大限度地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再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问题。第(1)问,注意从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经济和军事实力相对落后等方面说明苏维埃政权实施快速工业化的原因。第(2)问考查十月革命后苏俄为加速工业化而采取的举措,回答时把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战略加以列举,要注意答题的角度必须是“打基础并找到资金”。第(3)问要说明西方国家工业化之路的内容,但必须联系材料二、三的内容,并以英国为典例。第(4)问先阐释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工业化的基本设想,再结合所学知识并与苏联工业化比较,说明其差异。
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买卖双方确认好了房屋的价格及相关事宜后,便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但是,签合同有一些细节还是需要注意的,不然损失的可不只是钱了!所以签合同必须注意以下内容。
案例一、签“阴阳合同”后患无穷
王先生购买李女士位于某区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售价为220万元,约定由买方王先生支付该房屋全部税款。
鉴于房价较高,买卖双方便协商通过避税的方式为王先生减少购房支出,具体做法是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至120万元。
不料,网签之前李女士“反悔”,坚持要求按照购房款全额纳税,导致王先生“损失”税款共计十几万元,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合同无效的要件有二,一是主观上合同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王先生与张女士妄图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行为依法属无效行为。即使张女士事后反悔,王先生也无法要求张女士履行原来的承诺,其因此“多交的”税款只能自行负担。
案例二、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
李先生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张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孟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女士签订了购买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先生也在场,但其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后李先生将其妻张女士连同孟先生一起诉至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审理中,中介公司职员出庭作证,证实李先生对房屋买卖过程是知情的,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在场并未表示异议。法官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真实状况及证人证言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孟先生十分幸运,其提供了有效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李先生对其妻子卖房一事知情并同意。
为避免卖房人受房价利益的驱动,为自己恶意违约找借口,笔者建议购房人,你所购的房屋如果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如果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那么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案例三、户口问题无约定
赵先生因为儿子即将上小学,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教育地产”,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当赵先生持已经办理下来的房屋产权证书去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却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他人的户口,原来原房主拿到房款后,已不知去向。赵先生质问售房人才得知,这是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对此也无能为力。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中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的以户籍迁移为诉讼的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解决起来非常困难。
建议在二手房交易前,卖方最好就户口问题与卖方约定好迁移问题以及违约责任,以免劳民伤财,权益受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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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在风暴过后,在各大平台搜各种后续,不过早有别人收集整理了什么后续什么结果,根本没有剩下的不过是受害者自咽苦果 “被毁掉的人生潦草收场,始作俑者却依然逍遥法外” 真的是很低的犯罪成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