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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说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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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说》正文内容

证据说说

据我所知,没理论依据,但是大家都这么做。

线索是蛛丝马迹未必确实 证据是有法律效力的确凿事实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也是现实办案中最绕不开的问题,其次,还是一个国内外办案实践上有极大区别的问题,先说说这个问题在国内办案的现实情况吧。

该提问提出的问题其实可以分成两部份理解;

一:嫌疑人不承认犯罪,现场的证据能不能给嫌疑人定罪。

二:什么样的证据才是足以给嫌疑人定罪的证据

先说说一,这里我就要告诉你们一个办案实践中极傻逼的概念,证据链。我认为这个概念傻逼到极致,不接受反驳。但是人微言轻,我没法去改变它,先说说这个概念是啥,最后再告诉你们它为什么傻逼。

现实办案中,要给嫌疑人定罪,必须要有闭合的证据链。例如,某入室盗窃案,现场抽屉发现张麻子的指纹,事主报案后,警方抓获张麻子经审讯供认不讳;这里有 3 样东西互相印证成证据链:盗窃案报案---报案现场指纹---张麻子认罪笔录。

又例如,某扒窃案,当场抓获张麻子,从张麻子身上缴获扒窃所得的手机1 部,警方抓获张麻子经审讯抵死不认,但是有现场群众指认看到张麻子实施的扒窃;这里有 3 样东西互相印证成证据链:扒窃案报案---缴获的赃物---目击证人指认。

我就不画成一个圈了,以上例子中的三个东西,最终由指向回盗窃案报案,形成所谓闭合环证据链,OK,可以起诉到检察院了。

那么,如果只是抓获张麻子,张麻子不承认他犯的案呢?同时又没有目击证人或者其他证据),即使他解释不清为什么指纹在现场??

对不起,24小时放人吧,因为只有(报案---指纹)或者(报案-- -现场抓获)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环形,只能形成(两点一线)。所以,到底是哪个高人发明的证据链这个概念??

这就是90年代警察经常刑**供的原因,你想想,你们辛辛苦苦抓了贼回来,有现场指纹之类的证据证明张麻子犯的事,他还死鸭子嘴硬不承认,是你你动不动手??现在警察还刑***供吗,我近八年没办案了,不好说。

那么,如果现场有两个指纹,或者是有“一个指纹”和“一个毛发”都是张麻子的,能不能算两个证据?加上报案形成闭合证据链,我不敢说,可以请检察院同仁回答。但是我百度证据链的概念,法学家的解释是,必须含两项以上各自独立来源的证据。

又那么,如果现场有张麻子指纹,抓获张麻子后他死不认罪,但是从他身上缴获到本案赃物,能不能算闭合证据链??我不敢说,要请教检法

而且,有多少个刑事案件是这么爽能在嫌疑人自己不交代赃物去向的情况下缴获赃物的??又比如,如果张麻子抵死说该赃物是自己某天在街边贪便宜买下的,这个缴获赃物还能不能进入闭合证据链?? 我不知道,也要请检察官法官同仁解惑。

聊到这里,必须要说一个例外,这个例外只能让你们更加迷惑。

99年或者00年的时候,在《法制日报》看到一篇报道,近20年了,这个报道在于我印象太深。报道是浙江某地抓获一入室盗窃嫌疑人‘张二麻’,盗窃现场有他的指纹;蛋士,张二麻死鸭子嘴硬啊,不认啊。公安局仍然把此案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看到这里就不对头了,是不是,照程序不是应该放人了吗??

检察院为此专门开会讨论能不能批捕,最后会议一致认为孤立证据也是证据,应当批捕,并以零口供批准逮捕该嫌疑人。报道中还说这是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你们知道我当年做为一个基层新猴子看到这篇报道有多兴奋吗?这岂止是巨大进步!

燃鹅,又过了好几年,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仍然没有受到这个巨大进步的影响,我就这个问题去问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官回答我:“不可能,没有闭合证据链不可能批捕,你肯定是看错了。” 我能说什么,我又没把报纸剪下来保存。所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有一天我问了法制科的老猴子;老猴子认真的想了 3 秒钟(真心不超过3秒),他回答我:“这还不简单,他偷到了当官的家里啊。”

我听了这话当时就像醍醐灌顶,困扰我好几年的问题突然就不是问题了,大天国的法律,我只能呵呵。

所以,如果当你家防盗窗被撬了,被偷了价值几万的单反,报案警察来了现场,在单反盒子上提取到某个惯犯张麻子的指纹,然后过两天抓到了惯犯张麻子,单反早就被大街上卖掉了没能缴获赃物,再然后惯犯张麻子在局里咬死说:“我没去过那里,我没偷过他家的东西。”于是警察把惯犯张麻子放了,然后你有天去局里办个身份证顺路去问办案进展时,警察答复你:“咱们通过现场指纹抓到了张麻子,他说他没去过你家,该案证据不足形成证据链,我们只好把他放了。”

请问你会是什么反应??我猜你的反应就是:什么傻逼证据链??

再举个栗子,大概是2012年前后,我晚上出一个入室盗窃的现场勘查,现场是6楼顶层,厨房窗户被打开,罪犯由厨房窗口进入,在窗边的瓷砖上提到了指纹,灶台上提到了脚印。刚到现场时报案人大姐就说看你好眼熟,是分局的谁谁吗?然后就边工作边和她聊,她说她是我们区检察院公诉科还是批捕科的(记不太清了),2010年以前我都在基层办案,经常跑检察院,所以她觉得我眼熟,不过她记错了我名字。

现勘在厨房窗口边瓷砖上提取了几个指纹,差不多收工的时候,她问我这个案子破案概率大吗??普通市民这样问我会忽悠几句,但是对检察官我老实的回答她:“你也是在检察院批案子的,这个贼如果抓到了,光这个指纹也不能定罪。还得看他认不认罪,如果是小贼没啥经验好审一点就能破案,如果是老贼审不下来还得放人。”

她也无奈的点头同意,然后我们一起吐槽了一下这个闭合证据链定罪的规则确实过头了。

你看,当检察官自己家被偷的时候,检察官自己也觉得证据链这种玩法有点傻逼。

好了,结论说一下,理论上嫌疑人不承认罪行的话,两个以上证据加上报案,能形成闭合证据链并给嫌疑人定罪。

接着说要理解的第二部份,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排除。

证据要能做为呈堂证据,必须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比如说问题中所说在菜刀上留了指纹,好了,警察问张麻子:“你的指纹为什么在刀上?”

张麻子回答:“警察来之前我不知道里面死了人,就进了现场,发现地上有把刀就捡起来看了下,然后我发现了死人,马上丢下刀退出了现场。”

好嘛,这个就是合理的可能性;

除非有确凿的其他证据证明张麻子说谎,所谓警察来之前进过案发后的现场并摸过刀是说谎,否则这个可能性就得采纳,这个指纹就不能做为证明张麻子是罪犯的证据了。此即合理性排除。

再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基本上是提取程序的合法,这一点国外非常重视,国内近些年也开始重视起来了,这应该说算是司法实践上的进步。

举个栗子,06年有个投毒杀人全家案,当年新闻上闹腾得挺大的,(名字我不说了)嫌疑人无罪释放。这个案子其实问题就出在毒物证据合法性出了漏洞,被律师抓住这点不放,最后该证据不被法庭承认。

上级拿这个案子对我们谆谆教诲,说是当时某关键证据连夜送检,送检文书还没打出来,实验室就连夜收检了,并很快做出实验结论给办案单位(为的也是抓紧时间破案啊)。第二天办案单位补过来送检文书,结果就是送检文书上的时间在检验结论时间之后,律师在庭上咬住这一点程序不合法,法庭认定此关键证据无效。此即合法性排除。

所以,证据在程序上合法,并在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后,才能说用来给嫌疑人定罪。

以上说的就是国内的情况,下面说说国外。

歪果仁就简单了,他们只看证据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至于证据链??他们不玩这个。

欧美很重视证据的合法性,推荐可以多读一些辛普森杀妻案的资料,讲真读这些资料比读小说有趣多了。辛普森杀妻案里就有许多证据被认为不合法,甚至是被认为是栽赃。其实我不倾向于去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这个案子猫腻太多,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辛普森那么招当地警察恨,以至于那些警察用力过猛,其中一个最积极的警察在辛案之后被认定了栽赃,大概是判了两年。

说到栽赃,美帝的警察是真的敢下黑手,另一个利用伪证据栽赃的案子,就是前两年大火的纪录片《制造谋杀犯》,制片人用了十年时间追查一帮县警怎么两度栽赃当地憨直小青年为谋杀犯,以至于该片上线后全国的吃瓜老百姓上白宫网站踊跃签名请愿,要求奥黑特赦,结果奥黑无奈的表示,他居然 TMD 权限不够无法干涉这个事。

好了,一不小心扯远了,下面举一个更好理解的例子,话说老美才不管什么证据链闭不闭,人家只管有没有证据,证据是不是合理合法。

很多年前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美帝的纪录片,讲了这么一个案子。某居民在街道边垃圾桶里丢垃圾时,发现里面垃圾袋不对劲,结果发现垃圾袋里装的是尸块,好像还只是部份女性尸块,还不够拼回一个人。后面就是报案呗,警察就来了呗,按程序把检材送实验室呗。

结果实验室在垃圾袋表面提取到了指纹,指纹属于垃圾桶所在不远处的居民,一个男性。这家伙也真是心大,直接抛尸在家门口。然后警察顺利抓人,上庭, 这时尸体的身份都没明确。

说明一下美帝的过堂程序,他们家的玩法,正式审理之前有一个初审(好像正式叫法是罪状认否程序)。

这个初审就是诉辩双方各自呈下辞,随意的互诉下倾慕之情,诉方说下我有哪些证据证明汤麻子有罪,辩方简单辩一下咱家委托人汤麻子体健貎端不干这事。这些证据或者证人甚至都不用上庭,然后法官听取以后,再决定嘛时间正式审理。(很多人都不知道美帝有这么个玩法,也是我当年和别人聊这类问题的时候,被逼着去买了本美国刑诉程序的书来读才知道的。)

结果本案的汤麻子说,我出门丢垃圾时会手贱翻一下桶里的垃圾,纯粹就是手贱,所以在尸块袋子上留下了指纹。法官一听,这理由完全无法反驳啊,好嘛,当庭给汤麻子放了。注意,这是初审过过堂,如果是正式审案中定了无罪,再找到多强大的证据也不能再把汤麻子抓回来重审。

警察不甘心啊,这“手贱”的借口合法但是不合理啊,那边实验室也不甘心,实验室老头就又开工,把装尸块的垃圾袋剪开找里面,结果给他在袋子内侧也找到了个汤麻子的指纹。警察乐开了花,赶紧又把汤麻子抓了回来,重新上法庭。这次汤麻子解释不清了,蛋士他也不认罪,于是法庭就召集陪审团啊。 (这种不认罪的一般都召陪审团,但被告可以主动要求放弃陪审团,由法官审理)

最终陪审团给定了谋杀罪名成立。就是一个指纹,别的证据没有,零口供,我似乎记得片中说这个案子的受害人身份也没能查实。

你看,国外大部份地方是不玩什么证据链的,他们就认死理,这个证据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证据就是证据,不管是一个证据还是两个证据,关键是能合理合法的证明汤麻子干了坏事。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证据链这概念是个傻逼玩意的原因,大天朝特有。

所以(敲黑板,说重点)

如果闭合证据链这个规则是好的,那为什么上面所提到的《法制日报》中的案例就不按闭合证据链来秉公办理,而是孤证定罪,并宣称这是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

如果如果闭合证据链这个规则是好的,为什么我遇到那个检察官自己家被偷了,她也会吐槽说我们的证据定罪标准过于严苛??

实际上就是,当别人受侵害时,就喜欢讲闭合证据链,当自己家被侵害时,就又希望孤证就能抓贼定罪。

而在这个规则下,现实中警察抓到了贼,当警察手握(合理合法的孤证)而嫌疑人死不承认时,就造成了两种恶果,一是:24小时到了,警察认输放人,罪恶战胜了正义。二是:不甘心就此放过罪犯,上私刑逼他认罪,这就很容易一不小心下手过了头,搞伤了罪犯甚至搞死罪犯,结果警察坐牢。

还有一个更坏的恶果,当对有确证的罪犯动手变成了习惯,导致遇到没有确证的嫌疑人时也想当然并习惯性动私刑,结果便造成冤案。

当然,我们身边不止以上这个傻逼规则,类似这种愚蠢的法规还有,比如说,深夜时你好好开着车在封闭高速公路上120迈的速度,突然有人翻越栏杆穿过高速路,你的车啪一下把人给撞飞了。。交警来了,对不起,你虽然是正常行驶也要负次要责任,此类深夜勇闯高速路案例可以百度出许多,请问各位,是不是觉得这是个傻逼法律??

评论区欢迎有理有据的讨论交流和反驳,没闲心和无脑嘲对骂,没有专业知识还想装逼的无脑嘲一律删评。

本人任务应该可以的!因为在别人什么都不做只用鼠标来回转遇敌时你看到你们走的速度和平时你自己走的速度是一样的!但是他要用动作快捷键和刷屏你就会感觉到和平时的速度不一样了!(只限制别人带队你在队里,别人刷时你才能感觉的到两中的不同.)

干吗要修改?有什么修改的理由吗

现在已经修改过了,带队队聊的时候刷屏的确还是可以提高走动速度。 但是做动作已经没有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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