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较有影响,也具有相当合理性的特点。
2,刑法理论通说基于我国刑法第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认为我国刑法中承认连续犯的观点,是对连续犯的一种曲解。
3,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片面共犯缺乏犯意在成员之间的联络而不成立。
4,秦王朝施行残暴统治,刑法苛酷,有如秋荼密网,但没有多久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
5,高后女主,制政不出闺阁,而天下晏然,刑法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
6,该政策既秉持刑法之严,又张驰刑法之宽,以期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7,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社会关系说,这一理论日见其局限性。
8,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竞合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其根源主要包括语言,保护的客体,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
9,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
10,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是法律拟制的抽象类型。
11,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无异于法外用刑,不教而诛。
12,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13,由于已过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年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杀人老汉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14,由于精神控制的方法曾被用过,但它不仅仅存在于刑法社会。
15,刑法禁止一切合法婚姻外的性活动。达到法定性成熟年龄的成人间私下同性恋行为可被判处最高年有期徒刑。
16,这一制度通过赦宥老,幼,妇,残的刑法原则,及“春秋决狱”的司法审判,在西汉法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17,事实表明,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亲属间乱伦”罪款实为必要。
18,刑罚人道主义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针对西方封建社会的残酷刑罚,罪刑擅断而提出的,笔者阐述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19,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20,关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修改建议
21,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
22,这个系统把教养技术扩散到各种最单纯的纪律,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纪律规范来控制最轻微的非法活动,最不起眼的不正规,偏离或反常以及过失犯罪的威胁。一种微妙的,分等级的“监狱网络”及其严密的机构与各自使用的方法,担负起古典时代那种专横,普遍但很不统一的禁闭的责任。米歇尔·福柯
23,现行刑法在经济犯罪刑罚刑种的设置上存在很大不足,不适应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24,对单位行贿罪是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25,正当防卫是公民实现自我权利的一种自力救济手段,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历来是刑法实践聚讼的焦点。
26,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其政治危害性,精神危害性,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均居于前列。
27,被害人谅解契合刑法的不得已原则,有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和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将其法定化是当下刑法学界刻不容缓的要务。
28,贝卡里亚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鼻祖,其恢宏博大的刑法思想与刑法理论是构建于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哲学观基础之上的。
29,不过,裁判小组接受了北京有关中国的刑法足以吓阻盗版的主张.
30,信赖原则通过限定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从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
31,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而未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32,擅自逾越刑法规定轻罪重罚,在加大了刑罚成本的同时也为犯罪预防带来消极影响。
33,通过对历代法典条文的分析与研究,从刑法原则,罪名,刑名等几个方面来探究中国古代立法解释的客体。
34,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
35,我教著作权法,通信课程,偶尔也教刑法。
36,犯罪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哲学和刑法学派的影响和制约。
37,由于复权制度具有激励受刑人自新复归的积极功效,我国刑法应加以借鉴和吸收。
38,在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官解释法律往往自发地与刑事政策相适应。
39,渎职罪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
40,从刑法理论角度分析,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41,也就如此,不论是教授法理学,宪法学还是什么其他法学门类,可谓处处皆法理也:不论“搞法理学”还是“搞刑法学”,都值得搞,都需要人来搞,认真搞,还真不能妄自菲薄呢!许章润
42,古代的刑法一人犯错,往往都是满门抄斩。
43,在位四十二年之间,吏治若偷惰,而任事蔑残刻之人;刑法似纵弛,而决狱多平允之士。
44,定罪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准确地认定犯罪,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根本问题。
45,中国刑法在保护环境上存在软弱性。
46,因此我国应把科学不端行为的治理纳入到刑法典框架下,并须进一步完善资格刑。
47,和一个不爱的,仇恨的男人每日每夜在一起,是世上最折磨人的刑法。周梦
48,由于有关身份犯刑法理论本身的分歧以及司法实践中耿证困难等原因,对于受贿中各种家属参与行为的罪与非罪一直存在争议。
49,草菅人命是要触犯刑法的。
50,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51,我国新刑法在规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同时,又增加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实行无限防卫。
52,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应另行处理。
53,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功能。
54,刑法禁止一切合法婚姻外的性活动。
55,本文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对行贿罪的历史演变,面临的尴尬,犯罪成立要件,刑罚配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56,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也有死刑存废之争,惟大部分学者赞成废除,但是大部分民众基于治安日益败坏,不赞成废除死刑,因此,台湾当局在众怒难犯之下,不敢贸然废除死刑。
57,对于诸葛亮的治绩,有“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感怀怨叹”。
58,对于移转遗失物,误置物和误递物的案件,英美刑法亦有独特的处理模式。
59,从刑法理论上看,竞业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
60,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长期聚讼的问题,也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61,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是调整军职人员履行职责法律关系的重要规范。
62,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礼著明文,史彰前事,盖所以申其哀矜,故罚有弗及。
63,对我国刑法典中的持有型犯罪立法的评析与完善.
64,只要死刑还存在着,那么整个刑法就都散发着血腥的气味,整个刑法都带有阴森恐怖的印记,整个刑法都充满着报仇雪恨的污点。
65,戎狄之性,有如禽兽,不可以刑法威,不可以仁义教,况彼首丘之情,未易忘也。
66,我国的刑法仅仅只将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犯罪化。
67,鉴于中俄两国刑法特殊的历史渊源,从行刑社会化的视角审视俄罗斯自由刑的变革,去芜存菁,将对我国刑法中刑罚的完善和执行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68,警察使用枪支在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应定位于法令的职务行为。
69,在刑法学研究中,赵秉志教授取得令人瞩目的学术成就,在法学界可以说成为一种学术现象而存在。
70,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71,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实现我国刑法的教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72,对于打击错误的研究,理论界大多聚讼于打击错误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问题。
7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刑法中一个新的罪名,自设立以来,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刑法造句
74,之所以发生观念性刑法文化和制度性刑法文化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影响当今法官观念性刑法文化的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存在不足。
75,还就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种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
76,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实质上是关于特别累犯的规定.
77,而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却对此无能为力。
78,破坏界桩,界碑罪是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罪名。
79,追诉时效问题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理论界对其给予的关注,相对较少。
80,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婚内强奸应在一定范围内有限成立强奸罪。
81,为此,对刑法第条进行完善,应以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基础,并兼容一般违法但情节严重的情况。
82,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是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
83,此卷是一种专论补编系列之一的刑法和犯罪学杂志。
84,限定罪与非罪的“情节严重”这一概括性构成要件,这三个方面都会与罪刑法定准绳中的明白性发作抵触。
85,中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
86,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7,触犯了刑法,就应该判罪,那时候才来干啼湿哭,有什么用呢?
88,例如,同是传播淫秽物品,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就依照刑法第条定罪量刑;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依照刑法第条定罪量刑。
89,复权是刑罚消灭事由之一,也是各国刑法广泛采用的一项刑罚制度。
90,不过在量刑上应对“数额特别巨大”作新的理解,并注重刑法第条第款功能的发挥造句网,以避免处刑畸轻畸重。
91,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
92,加利弗尼亚州刑法典结构严密,是美国州刑法的重要代表.
93,这种刑法只针对男子,除了马恩岛。
94,目前,国内理论界在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研究中,多集中于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就事论事,很少探究溯及力问题背后的刑法价值取向,犯了舍本逐末的毛病,没有从宏观上探求解决溯及力问题的方法。
95,因宋某曾供述第一次借款后就知道蒋某吸毒,因此法庭依照《刑法》,判处宋英威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96,年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很大的争议。
97,无限防卫是新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力。
98,将品格证据引入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中,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加害人的宽宥及对其人性的考量。
99,最近我收到了我的刑法学授课教师谭明老师的一首优美的诗歌,我当时以一首古体七律的诗歌作为评论回复给了谭明老师。
100,因此,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重塑警察权威,威慑不法行为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
101,这些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被判刑入狱,这是罪有应得,对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怀疑。
102,他俩首先采用麻痹帝辛战术,献出洛水以西的土地,打消帝辛对他的戒备之心;再就是邀买人心,请求帝辛废除炮格刑法。
103,中外刑法都有关于伪造证据犯罪的规定。
104,论者以为,或者将它归入已有某类,以保证刑法基本理论的贯通性,或者另创新类,以实现它与原有理论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105,我国政府一贯坚持严禁卖淫嫖娼的立场,在新刑法中有关禁娼的规定已经体系化。
106,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由于条文过于原则,包括范围较大,形成了执法中的“口袋罪”。
107,在现代刑法中,刑期折抵不只是一个法律规定造句网,而且是一种现代法律制度。
108,我国刑法中身份犯的规定比比皆是,贯穿整个刑法条文之中。
109,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
110,刑法第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111,固然死缓轨制的缺陷已是本人国刑法学界的遍及共识,但年夜大都的观念是对本人国这一首创性的科罚轨制持批改的立场。
112,籍没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没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
113,刑法分则中有关财产的犯罪,虽然很多,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现象似乎在其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即非法占有赃款赃物的行为。
114,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5,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审判机关据以进行刑事裁判并执行刑罚的根据。
116,他们说,像你这样一个没脸没皮,伶牙俐齿的动物,外加钱袋的力量,没有一条刑法能给你定罪。
117,新旧刑法均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
118,对单位行贿罪是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
119,在刑法观上,他不同意关于惩罚的正义性观点.
120,新刑法典对诬告陷害罪作了重大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1,其次,从民法,行政法,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方面对发现权的法律救济作了新的探讨。
122,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历史变迁中,赎刑被新刑法典拒之门外。
123,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
124,我国刑法典首次对环境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
125,她们其中一位声称被多种刑法虐待,如狗咬,电刑,拳打以及强奸.
126,对抢劫和凶杀的惩罚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
127,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128,在这一范畴的基础上,近代刑法学派的学者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
129,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是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刑法适格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
130,干股的存在本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是以权力干股的形式出现,就成为了我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
131,本文试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界定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对其从理论及实践的意义上进行了比较全面地论述和分析。
132,对啊,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133,然而,我国新刑法中对偷税罪定罪标准的规定缺乏公正性,客观上容任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134,空白罪状作为罪状的下属概念,在年刑法典中被大量地采用.
135,他的罪刑法定思想以保护人身权利,废除封建专制为宗旨,以反对比附援引,排斥律外科刑,平等适用为思想核心,以罪刑相适应,废除酷刑,明刑弼教为司法主张。
136,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单元犯罪的追诉时效轨制还有待经由过程刑法的修订来进一步完美。
137,亲人给罪犯制造的痛苦和犯人给亲人带来的耻辱,丝毫不弱于刑法的惩处。章诒和
138,在古代的刑法中,一人犯错,往往都是满门抄斩。
139,其行为完全是对国家刑法的蔑视,从秘密窃取,转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
140,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与立法有机结合,对于我国刑法科学化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141,按作用分类法的理论,胁从犯是不存在的,刑法中只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规定,一些论者关于胁从犯的“较小作用”,“作用小于从犯”,“作用最小”的观点没有刑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