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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的经典语录
造价的经典语句
好吧,我来分享从我师傅那得到的经验,他有一级建造师,造价师资格证,师傅在98年就是某建筑国企一级项目经理,后来又是开发公司成本副总,再后来办了造价结算增值代理服务工作室……情景一我师傅曾问过我造价员与造价师的区别在哪里?我说愿闻其详他告诉我,造价员的执业章是方的,而造价师的执业章是圆的。噢……好像明白了什么情景二师傅曾说工程造价在他眼里是非常不确定的,他可以左右造价的正负百分之五。我不信,那岂不是造价的百分之十是很灵活的?他说也许量上面浮度不好说,但是在套价上,合同取费上,施工工艺上,商务流程上,客观合情合理合法上,以及甲方的心思,审计的心思。这一系列因素在里面,造价的可操作幅度就不可小看了。。。。。。。。。。。。。今天心情不错,我再加一点自己的经验心得。做造价,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态度,还要有侦探思维。因为咱们这个工作就是靠信息情报以及数据吃饭的。有人说工料测量师就是信息经理。这是我自己的理解我如果是在工地,我特别热衷获取信息。七个字是我自己的关注点,我称其为实战七字决量,价,耗,效,情,理,法以上说的是造价实战做造价最最需要的不是技术,永远是一颗责任心。只有绝对投入的责任心,才能真正做好工作。实际工作中,会被数字枯燥感,流程上的怠慢,甚至一些玩忽职守的工地氛围慢慢磨掉自己的那颗责任心,但只有不断去激励,去坚定信念,才会把工作做出彩。行、老久老久没来更新了、有在求计量计价案例,好的,我会不定期多往这个答案上来点实际的经验。案例包括自己的,也包括我觉得还行的、别人的。这是几个定额站的经典案例、分享一下第一条:关于工程措施费计取的异议。
1、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本工程招标答疑文件中约定措施费中只有“施工用临时道路、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及降水费用为一次性包定价”,其余措施费(如模板)应按实调整。原招标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项目(如新增暗涵、新增河道、新增牵引管、新增莲花池等项目)的所有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及临时用电线路敷设费用及降水费用)均应计取。
2、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意见:按招标文件18.7约定:“本工程措施费中应考虑施工用临时道路、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及降水费用,该措施费为一次性包定价,施工中以上措施项目无论中标单位采取何种方案施工结算时一律不做调整”。 现审价单位认为本项目的所有措施费均不作调整。
3、工程造价管理处解释意见:本工程根据招标答疑文件中约定原合同范围内措施费除施工用临时道路、临时用电线路敷设、降水费用为一次性包定价,其余措施费(如模板)均应按实调整。原招标范围以外的新增工程项目(如新增暗涵、新增河道、新增牵引管、新增莲花池等项目)的所有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及临时用电线路费用及降水费用)也均应计取。
第二条:关于水系畅通挖排水沟费用的争议。
1、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原招标答疑文件中明确说明“其余措施费(如:打坝围堰、抽明水、原现场遗留的建筑垃圾、原现场拆迁遗留的地下障碍物、保证水系畅通排水沟等措施)由于目前总平面图不明确暂不进入本次投标报价中,待施工时由业主、监理共同现场计量确认”,再加上原现场水系在拆迁时就已经遭到破坏,所以本工程签证中关于为确保水系畅通的所有措施项目应给予结算。
2、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意见:合同中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排水沟、便道等附属工程,其位置必须设置在本工程的红线范围外。由于承包人原因,其设置的位置不符合发包人规定要求的或造成当地水系不能通畅而影响整个区域排水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 签证中关于为确保水系畅通的所有措施项目未给予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处解释意见:招标答疑中明确保证水系畅通排水沟措施应根据签证按实结算,所以此部分签证单费用应给予结算。
第三条:关于原投标函中土方运输费用的异议。
1、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意见:原招标文件中要求河道预留15万立方米土方由绿化单位运输,此运输费不在总包合同范围内,在工程实施中建设单位要求所有河道土方均由总包单位运输,且本项目中所有总包承包范围内的土方不存在其他单位替总包单位运输情况,所以此运输费用结算时应给予计取。同时签证单中涉及到绿化土方运输的所有临时道路也应给予结算。
2、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意见:土方运输需要提供数量确认单,原招标文件中约定临时道路为一次性包定价,所以签证单中涉及到绿化土方运输的所有临时道路未给予结算。
3、工程造价管理处解释意见:此部分费用应给予结算。原投标单价中未含15万立方米土方的运输费用,该土方按原投标综合单价+原投标时未考虑运输部分的费用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同时由于原绿化送土不在合同承包范围内,所以签证单中涉及到为绿化土方运输的所有临时道路也应给予结算。
再来附加一点小案例
某工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时,按规定施工时柱梁面与墙体交界处以及不同材质墙体之间粉刷之前均需贴钢丝网,施工过程中也的确按此要求进行施工,审计时咨询公司认为不应计取。
——08清单规范中没有该钢丝网清单项目,抹灰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也语焉不详,而施工时往往的确发生此项目,因此常常成为清单漏项项目,成为施工企业追加价款的突破口之一,但是既然是漏项,只要的确发生了,还是应该给。至于13清单规范已有相应的清单项目,编制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员应该尽量避免漏项。
某工程原标底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防火卷帘门均未有电动卷帘门的电动装置安装费用,施工企业结算时要求应追加电动装置费用。
——一般施工企业都会忽视这些合同报价的意义,本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不涉及变更,图纸及清单描述中有电动装置,这笔费用是不应该追加的。不要跟我说标底中没有考虑,所以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也就不考虑,标底没有考虑,是错误的,然而施工企业应该及时提出来,不是将错就错,也跟着不报价,所以这样的工程,这笔费用是不可以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