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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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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经典语录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婚前协议经典语句



婚前协议的有趣之处在于:它的每一个好处,几乎都对应着一个相应的坏处。两相权衡,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这要看你在乎什么。如果你在意的是婚姻的存续,那婚前协议确实有助于降低离婚率;如果你在意的是弱势一方得到保护,那不同文化下,结果未必相同。

图1 1855-2010年,法国新婚夫妻签订婚前协议的比例

实践中,婚前协议的内容包罗万象。这是Marston的例子:一对年轻夫妻,婚前协议有16页长,而且还是小字体!里面提了买什么牌子的燃气、一周各自可以拿多少零花钱,还有一周来多少次“健康的性生活”——3到5次。其中一方在接受采访时,还说了这么一句俏皮话:没有人计划着离婚(plan to fail),但很多人没能为婚姻制定计划(fail to plan)。

不过,实践中的婚前协议,常常离不开以下三个要素:现在双方所有的财产,归谁?万一两人离婚,财产/孩子归谁?如果一方去世,财产归谁?概括成三点,就是钱,钱/人,钱。根据Leeson和Pierson的统计,在差不多2000份协议里,不包含这类条款的,只有寥寥几份。

因此,也难怪签订婚前协议的人里,富人比较多:同样是Leeson他们的统计,1990年,美国签婚前协议的男性的财产净值,平均是90万美元,很是富有了。Fremeaux和Lertucq的统计也差不多:在法国,签订婚前协议的人里,总财富在前10%的占了很高比例。此外,无论男女,无论在美国、法国、意大利,还是过去的魁北克,签协议的男女,教育程度都比社会平均高很多。此外,双方财产的差距也很大:1990年的美国,签协议的男性,净值平均是对方的21倍!

这里可以直接推出婚前协议的第一个好处:在结婚之前,把为了钱来的人筛掉。在当代,签协议的人群,男性平均要比女性年长,也比女性要富有得多。签协议,主要是防窥伺家产的女性;在过去,有钱人家麻烦的问题是嫁女儿,财产随之流失,有时也会牵协议,不让财产流到男方手里。如果结婚后不能因此捞一大笔,遇到所谓"gold digger"的比例也就相应下降了。

别忘了,每一个好处,都有一个对应的坏处:婚前协议确实可以筛掉那些“居心不良的人”,但是,这可能让强势一方,挑对象时更随便——反正离婚也不会脱层皮、掉层肉,那大不了就再嫁/娶一个。婚姻的联结因此削弱。对婚姻存续而言,这两个影响,互相会抵消一部分。

类似的理论也适用于结婚之后:一方面,如果一方特别富有,而离婚时双方财产又是均分,没有钱的一方,维系婚姻的激励相应就没那么强了。毕竟,即使离婚,最后还是有一大笔钱。协议,可以让他/她对婚姻更珍重;另一方面,有钱的一方,之前会尽量避免离婚,同样是因为会“大出血”。现在,有了协议以后,反过来,他/她维系婚姻时,也不会那么努力了。

此外,反对协议的一方,还提出这样的理由:刚结婚的时候就想着离婚,会不会破坏浪漫的氛围,会不会给双方造成负面的暗示?当然,支持方也是针锋相对:结婚前就把最糟糕的摆出来,把最容易引战的内容谈好,反而可以是负面因素的“泄洪口”。看起来,也没有哪一方占上风。

那么,你肯定要问:总的来看,婚前协议对婚姻影响如何?由于签这种协议的很多是政要、名人或富豪,协议内容常常十分隐秘。无论是好奇心浓厚的的公众,还是颇有求知欲的学者,都无法一睹为快。幸运的是,通过法庭档案或行政机构的数据,经济学家还是做出了一些进展。

图2 1979-2009年,美国,法庭支持/不支持履行婚前协议的州,离婚率差异逐渐下降

总的来看,通过统计分析,Leeson和Pierson发现:1970年代末,美国各州法院开始支持履行婚前协议以来[1],离婚率因此降低了14%。在美国,签协议的夫妻大致占总数的12%,这意味着:协议没有效力的年代,这些夫妻的离婚率本来是普通人的2倍还多;现在,因为法庭开始支持这类协议,这些夫妻的离婚率,降低到和普通人差不多了。对意大利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结果。

当然,你可能会质疑:婚姻的存续本身也许并不重要。如果其中一方很不快乐,离婚也许是对双方都好的选择。可惜的是,对这一点,我们还没有那么多可靠的证据。也许,在协议的阴影下,强势一方可以利用财力或法律知识上的优势欺压对方。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如果双方要签协议,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双方接受咨询服务,监督缔约过程的公平。这也是个办法。

最后,婚前协议不限于我们看到的、现代的模式,它还有许许多多其它含义:比方说,在19世纪之前的法国,南北部通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不同。因此,两边人结婚,不可避免要签个协议;比方说,无论是孟加拉的Meher,还是伊朗的Mahrieh,其实都可以看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保护女方的协议:如果男方提出离婚,那就要按商量好的数额,付上一大笔钱。凡此种种,就不展开了。

[1] 在此之前,美国各州法庭拒绝履行此类协议,其中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与婚姻的本质矛盾(contrary to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参考文献:Ambrus, Attila, Erica Field, and Maximo Torero. "Muslim family law, prenuptial agreements, and the emergence of dowry in Bangladesh."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25.3 (2010): 1349-1397.

Bayot, Denrick, and Alessandra Voena. Prenuptial contracts, labor supply and household investments. 2016.

Frémeaux, Nicolas, and Marion Leturcq. "Prenuptial agreements an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in France, 1855-2010." Forthcoming,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Hamilton, Gillian. "Property rights and transaction costs in marriage: Evidence from prenuptial contracts."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59.1 (1999): 68-103.

Habibi, Nad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prenuptial agreement (" Mahrieh") in Contemporary Ira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45.2 (1997): 281-293.

Leeson, Peter T., and Joshua Pierson. "Prenups."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45.2 (2016): 367-400.

Marston, Allison A. "Planning for love: the politics of prenuptial agreements." Stanford Law Review (1997): 88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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