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训诫经典语录
西南政法大学,李龙教授,我最爱的老师之一,行走的段子手。经典语录(网络流传已久):1、大学大学,大概的学一学……
2、语言是苍白的,是枷锁,是表达的坟墓……
3、我经常被模仿,但从来没有被超越……
4、这个社会,你不在前面制造灰尘,就在后面吃灰……
5、我提出这个理论的时候,猪肉才卖两块多钱一斤……
6、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
7、一个真正的老师,不以他的学生当多大官、挣多少钱为荣,而是以学生是否得到他的真传而内心宽慰。我是一个真正的老师!
8、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培养一大帮懂法律的刁民,像你们一样!
9、公道不在人心,是非在乎实力……
10、理论上,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官司想在哪里打就可以在哪里打想打多久就打多久……
11、this is 隔山打牛……(英语要带重庆口音,并且在说出隔山打牛之前有稍许停顿)
1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纠纷不可诉,就像教你们的老师怎么是李龙而不是李小龙——没得选……
13、男人不分美丑,只分强弱……
14、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15、有时候真话让人听起来匪夷所思,而假话听起来却让人毋庸置疑。
16、有时候感觉是感觉 ,有时候感觉是错觉。
17、完人就是完蛋了的人,很无趣的人。
18、江湖上一山还比一山高…… 专家?砖头的砖!
19、我们那时候找对象就只有两个标准:一是女的,二是活的!
20、法律是活的,人是死的……
21、“镜中花、水中月”从来都说成“镜中月、水中花”。
22、这是情(钱)的问题不是情的问题。(丰都人钱和情的发音是一样的)
23、癞蛤蟆跳到脚背上,它不咬人,它恶心人~~
24、我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啊?
25、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只是看具不具备例外的条件。
26、中国法院把原则当例外用,例外当原则用。
27、男人说够了,其实他永远都不够,女人说也许,那就是在半推半就。
28、女人的心,海底深,弄不懂。
29、在那万恶的旧社会……
30、这个世界只有无花果,没有无因果。
31、如果爱党爱国是一种病的话,我已经病入膏肓了。
32、男人有钱就变坏的规则在这个案例中再次得到了验证。
33、不知道你们刑法老师有没有说过,刑法的功能里有怂恿犯罪的功能!杀一个人,死刑!杀两个人,死刑!杀两个,赚一个!杀三个,赚两个!多杀多赚!
34、在中国的每一个地方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只是程度和表现方式不一样……(这句话,现在体会很深刻)
35、成都人喜欢讲“不存在”————进可攻,退可守……
36、扶手就是用来靠的,老婆就是用来离的
37、学生抄老师的东西可以,老师抄学生的就不行!这是学术上的乱伦
38、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39、文章是自己的好,老婆是别人的好,自己的孩子自己对他(她)最好
40、在大学,你花100%的精力去拿奖学金,不如花40%的精力去过关就行了,剩下的精力去做别的事情
41、每一种快乐都是罪恶。(李龙老师的博客名)
42、教过我们的老师有李龙等。
43、就像你来到了西政,就注定要认识我李龙。
44、如果我有个弟弟,那就只有叫李小龙了。
45、江湖中有两个李龙,一个是研究宪法的,年纪大点,我年纪比他小,所以就是李小龙了。(武汉大学李龙教授,法理学大家,付子堂校长的导师)
46、(上车后)我李龙,江湖人称“李安全”,绝非浪得虚名!
47、李龙的字典里没有嫉妒两个字,我总是被别人嫉妒
48、罗森贝克的书就那么薄,就和我的那本书一样薄。
49、凡是崇拜活人的宗教都是邪教。
50、生命是自然的,时间毫无意义。
51、我就是要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我很低调。
52、我胆子很大,江湖人称李大胆,但违法的事咱不干
53、我是个彻头彻脑的纯粹的老师,不是法官不是律师。
54、我干这个工作与收入无关,与体不体面无关,有威不威严无关。
55、谈恋爱谈了六年,结婚时候宴席摆了五十多桌,离婚仅花了二十分钟,外加人民币三十块钱!
56、有人在律师面前说自己是老师,在老师面前说自己是法官,我就是老师,到哪里都只说专业
57、(在帮助别人以后)我说过:“我说过佛法无边,只渡有缘人。”
58、高手只比别人高一点点,但技高一筹如泰山压顶。(做手从上往下压的姿势)
59、你以为你的选择都是自由的,其实都是注定的。
60、有次出去喝酒,他问服务员这酒多少钱?服务员说1000。他说:“开……”。服务员就开了。原来是“开…玩笑哦!”
61、逻辑本身反逻辑 ,前提之外还有前提
62、答对了请你吃饭,也可以折现……一千块够不?
63、我的同学有6个亿万富翁,不过一个已经枪毙了,他是重庆建国以来最大的毒枭!
64、这个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只有相对是绝对的。这句话你们现在不明白,以后慢慢就明白了!
65、我说的话你们都可以学会,随到随学!
66、谁先到法院谁就是先当原告。谁跑得快谁就是原告。仅仅是因为跑得快吗?仅仅是!
67、我骂完他之后,他问别的老师我是谁,那老师告诉他:你最好别惹她!
68、打死你我都不跟你说!
——————
应评论区邀请,附照片一张
后来删了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