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不重要 享受过程的经典语录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
1、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应加重其处罚,所以另行规定了一个较重的法定刑。
2、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从重处罚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处刑罚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结果加重犯
各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一、某甲对某乙怀恨在心,意图伤害某乙,于是他趁机会打了某乙一顿。但是某乙在送往医院治疗以后,过了两天死亡了。这时的某甲就是结果加重犯。
二、某丙对某丁怀恨在心,意图杀死某丁,于是他趁机会在折磨完某丁后将其杀死,并将其肢解。这时对某丙就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因为其杀人的手段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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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 你做爱戴套舒服还是不戴套舒服 两者后果你知道
没有成效的结果不是业绩, 没有业绩, 员工则没有价值。再能吃苦再勤奋, 创造不了价值, 都等于零。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曾经都这样认为:我有这个才能,我的个人价值也应该被人所承认。用 什么来证明才能呢?是学历、努力, 还是能力? 令人诧异的是, 尽管有的人是高学历,而且起早贪黑,在工作上也兢兢业业,但是拿到手里 仍然是微薄的工资、微薄的奖金,甚至有些人在拿到微薄的工资的同时, 还拿到了一封辞退信。 这就是体现才能的方式吗?现在我们要明白,在完成任务的同时, 还要提供结果,提供好的结果 才叫创造了业绩, 这样才体现了我们的价值。 所以,在职场中, 证明能力的唯一形式就是工作结果。公司不是为能力付酬,而是为你做出 的结果付酬。林栋是一家纺织公司的销售代表,他对自己的工作非常满意, 觉得这个工作给他带来 了新的人生。 他每天工作都很积极,总是不厌其烦地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每个月出差的 次数也最多。总之,在公司,大家都知道他是一个积极上进的人。 但是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林栋却被开除了,大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总裁通过企业简 报谈了自己的看法, 说道:“林栋的确是个勤奋积极的员 工 ,工 作 态 度很令人满意,但是他这三 个月始终没有拿出业绩来,这让我感到很遗憾。 林栋也找过我, 说自己每天都很辛苦地工作 ,公司为什么还这样对他。实际上他没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业绩不是每天辛苦 工 作 能代表 的, 当然也不是他说的每个月都出差十几次, 这统统都不算,因为他没有做出公司想要的结 果, 没有结果哪儿来的业绩?公司需要更适合的销售人员,只能请他另谋高就了。 ”老板总是希望自己的员工能在工作上结出丰硕的果实,而绝不希望看到员工工作卖力却成 效甚微。所以,在工作中即使你费尽了全部气力,若做不出一点业绩,那也是没有用的。有些人总是简单地从交易角度出发,整天想着:“你给我多少钱,我就给你干多少活儿。”而 且,干多少活儿还是自己定下来的,一旦所干的活儿超出了自己的心理界限,他的心中就会不平 衡。 还有一些“聪明人”将自己的“智慧”用在尽量少干活儿多拿钱的方法上。结果是业绩不能 令上级满意,能力不能得到有效提升,青春年华就在如此的职场“智慧”中流逝了。 这就是诸多“聪明人”在职场上频频失利的原因。他们只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表现出 强烈的兴趣和极高的天赋,而对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兴趣甚至敷衍了事。 反过来, 这也说 明了为什么许多看起来智商一般的职场人士事业却极为成功,因为他们明白一个特别简单的道 理:只有为企业创造实际的价值,才能够成为企业的骨干,才能够成为职业群体中的精英。美国有一位年轻的铁路邮递员,他和其他邮递员一样,每天都用古老的方法分发着信 件。 大部分的信件都是凭这些邮递员不太准确的记忆拣选后发送的。因此, 许多信件往往 因为记忆出现差错而被无谓地耽误几天甚至几个星期。 当别的邮递员习惯于每天的工作,机械地重复时, 这位年轻的邮递员开始寻找新的办 法。他发明了一种把寄往某一地点的信件统一汇集起来的制度。 就是这个看起来很简单 的举动,却成了他一生中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件事情。他的图表和计划吸引了上司们的注意。很快,他获得了升迁的机会。 五年以后,他成了铗路邮政总局的副局长,不久又被升为局长,从此踏上了美国电话电 报公司总经理的路途。他的名字叫西奥多•韦尔。 当同伴们还在按部就班地分发信件时, 西奥多•韦尔很快地成就了他的事业,其原因就在于他的主动性,他的责任感,当然東重要 的是他做出来的漂亮的结果。要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优秀的职业人,就必须通过工作成果证明自己的价值。效果是工作的 关键,无论你做的是什么工作, 对于雇主和顾客来说,其最终成果都要有价值。 劳碌奔波不算 数,只有出效益才算功劳。不管你出了多少力,动了多少脑子,投入多大热情,倘若不能给企业 带来实际的利益,那么一切努力都是徒劳。售出一批货物,解决一个问题,如期完成一项任务, 实现一项财务目标, 这些都是有成效的结果。每个员工都应该清楚成果目标所包含的对自己的 要求,清楚自己的工作在公司总体业绩中的贡献。 这就意味着要能够明确地回答一个问题:“我来这里是要干什么? ”答案不应该是“我来这 里是要让老板满意”或“我来这里是为了挣钱”,也不是“我来这里是要执行交给我的任务”,答 案应该是“我来这里是要做出能服务于企业目标的成果”。每个员工都应该清楚工作成果与企 业目标之间的联系。 很多企业都是任务导向,只关注任务而不关心任务所要达到的目标,他们所谓的任务就是 做些部署行动、发布指令、指示方向之类的事情。例如,商场里来了顾客, 员工只管整理货架而 不接待顾客,在这种情况下, 员工和老板都忘记了最终的成果要求应该是做好接待工作,让顾客满意,从而实现销售的最大化目标。 当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成果目标所包含的对自己的要求,并且认识到成果与企业目标的联系 时,就能相应地确定每日的工作任务, 这就是主人翁意识, 没有这样的意识,工作只是“命令和控 制”,老板让做什么就做什么。 成功人士都是高度关注结果的,他们会透彻地解读业务,甚至在企业内部思想不明确,搞不 清企业自身的目标时,他们还能树立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个人目标。 这样的员工一定是受欢迎 的,他们清楚目标“是什么”,目标“如何”完成。在这里,“如何”是任务,“什么”则是与企业目 标紧密相连的个人成果。 如果面试时考官问:“近年来你做了些什么? ”最好回答“我为销量的扩大做出了贡献,我的 顾客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 3 % 以上”,而不要回答“我一天接80个电话”。 《牛津管理评论》中有一篇题为“老板最需要的四种意识”的文章,其中提到的第三种意识 就是“结果意识”。 所以,要记住:在工作时,你应当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来经营,尽职尽责,全心全意,思考 出最好的办事方法;你应当立志在工作中不断地进步与创新, 让自己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 杰出的成果就是你能力的最佳见证;当然,最重要的是你还应当以一种无比的热忱从事该 作,因为那是你人生成功的起点,你的未来将有可能从这里腾飞。
法定刑升格
结果加重犯和从重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的量刑区间不同。
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处罚则是在原法定量刑区间内从重处罚,不能突破该量刑规定。
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应加重其处罚,所以另行规定了一个较重的法定刑。
而如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从重处罚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处刑罚不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