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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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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经典语录



政府论下篇经典语句



本文来自自己水水的课程论文《政府论》是洛克政治哲学的代表作,它体现了洛克主要政治哲学思想。该书由上下两篇构成,上篇是“破”,在论证“天赋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驳斥了以罗伯特爵士为代表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下篇为“立”,是书的精华部分,从人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组建等方面阐述政府理论。他认为:在政府和法律出现之前,每个人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拥有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不可转让之权(其中最核心的是私有财产权);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免于遭受自然状态带来的不便,人们基于同意(即社会契约)制定法律,并建立政府执行之,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需要以“分权”的方式架构政府,防止政府违背其设立的初衷;如果政府背叛人民,人民则有权推翻政府。在这其中,自然状态及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同意以及基于以上内容构建出来的政府架构,是理解《政府论》的关键。该书在理论上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并为后来的卢梭、休谟、密尔等人提供了思想借鉴。在实践层面,该书对巩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基本原则更是为很多西方民主国家所传承,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通过研究学习《政府论》,我们可以深入理解洛克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更好的把握西方政府与政治的政治哲学基础。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在政府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的生活方式和运作方式。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约束着人的行为。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人们可以在自然规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命令。”同时,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制约都是相互的,都能够享受同样的自然条件,人与人之间不存在隶属或受制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并不是一种放任,自然法,即理性在其中起着支配作用。因为每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有人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对他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他将受到惩罚,由于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公权力的存在,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这种惩罚的执行者。当然,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实施者就对被实施者形成了一种支配权。但这种支配权只存在于被支配者违背自然法之后,对于遵守自然法的普通人而言,没有任何人可以支配自身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洛克将自然权利根植于自然状态中。洛克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基于自然理性而获得的,任何个人或政府都不能剥夺。那么什么是自然权利呢?对此,洛克对其界定为“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也就是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权。洛克认为,既然自然权利是基于自然理性而获得的,我们就不能剥夺自己或别人的的自然权利。不同于自由主义者,洛克认为,这些自然权利不仅他人和政府不可剥夺,即便自己也不能放弃这些权利。对此,洛克辩护道:每个人是上帝的子女,我们的自然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我们自己,而是上帝的产物。因此,我们不能凭借自身的意愿去任意处理自己并不实际拥有的东西。此外,这种限制也是为了更深刻地拥有这些权利,因为自然权利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如果赋予人们以放弃自身自然权利的权利,那就违背了获得这种权利(即放弃的权利)的目的。洛克认为,私有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因为从自然理性的角度讲,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利,而要维持生存,其关键就是将原产于自然的东西以某种方式划归私用,使其他人不在对其享有任何权利,以维持自身的生存。显然,从现代的观点看,洛克将财产权置于生命权之上的说法经不起逻辑的推敲,但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首先,它肯定了劳动的价值。在论述私有财产时,他提到,只有将自然之物附上人类的劳动,才能让其产生价值,变成私有财产,对其施加劳动者也就获得了对其所有权。因为人拥有对自身的所有权,那么自己的劳动产物也就带有了自己的痕迹,理应归自身所有。如果一个人没有对自己劳动产物的所有权,即私有财产权,那他就是一个奴隶,也就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此外,洛克对货币制度也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作为货币的贵金属,是对财产的一种永不损耗的积累,即对劳动的积累。可以说,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强调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促进了西方国家的经济转型。

同意与社会契约

上文提到,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的自由的和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不会受任何人的任意支配。既然人们已经处于如此完美的状态之中,又为何最终放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状态,接受一个公权力对自己的约束呢。对此,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能够保证每个人享有充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却极不稳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于公权力缺失以及对自然法理解和个人偏见的存在,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会产生不同的裁决,从而无法保障裁决的公正性;即使得到了公正的裁决,也因为公权力的缺失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这就使得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自然权利造成了侵害,就会导致两人处于洛克所称的战争状态,这一状态将会一直持续到一方被消灭或者双方达成契约。同时,为了防止自己的自然权利受到侵害,个人由于个人偏见,会倾向于彻底消灭侵犯者,按洛克的话说,“就像消灭凶恶的豺狼和狮子一样”。为避免自然状态下的不稳定和混乱,人们有必要联合起来,结成一个政治社会,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一联合,必须基于个人的同意,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组成政府,代替所有人行使这部分权力,以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同时抵抗其他团体对团体内部成员自然权利的侵犯。在这里,洛克强调:首先,人的自然权利在政府和法律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建立共同体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其次,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个人的让渡,但个人让渡的只是自己可转移之权,例如裁判权和执行权,而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可转让,因此政府也就不具备无故剥夺个人自然权利的能力,除非个人违背了自然法;最后,政府是基于同意建立起来的共同体,政府的建立应该是一个自愿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也应该是可逆的,特别是当政府背叛了其诞生的目的,人们就有权撤回自己的同意,解散政府,构建新的政府。同意是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基于同意,洛克引出了政府的起源、权力范围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为政府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分权的政府构建

基于同意而建立的政府,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政府的建构也必然要围绕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展开。为了防止政府权力过度扩张以致危及个人自然权利,洛克提出政治分权。权力之所以要分开,是因为人类无法抗拒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藉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这也是专制君主制的弊端之所在。不同于孟德斯鸠将权力分为平行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之权,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执行与外交权,且立法权高于执行与外交权,这是由洛克的政治哲学决定的。由于政府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建立的,代替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行使裁决和执行权,而公正的裁决和执行必须要有一种依据,并且保证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虽然是理性的体现,但由于其抽象性,难以形成统一明确的法律,因此需要成文法将其具体化。由于法律是裁决和执行的准绳,因此会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支配。因此,为了保障政府不会违背其建立的目的,有必要将立法权掌握在人们的手中,并使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和外交权。执行权和外交权对立法权的服从,也就是政府对其目的的服从。从这里可以看出,洛克始终从个人自然权利保障角度理解政府,政府权力的目的最终都指向个人自然权利的维护。

对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讨论

虽然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在当时对推进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但从现代社会政治的视角来看,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并对现实世界产生了不良影响。接下来,我将尝试从理论和现实实例角度揭示这些问题。首先,洛克将自然状态作为自己政治哲学的起点,且在其著作中似乎将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历史的,而非理想化的、虚幻的存在。但无论从历史中还是在自然界,我们都难以找出洛克所称的类似“自然状态”的形态。依据现代的人类学理论,人类是从古猿进化而来,而古猿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也就是说,人在还没有进化成为人类之前可能就已经处于某种社会状态中,而不会存在洛克所说的人人自由平等的完美的自然状态,因此国家状态也就不可能是基于同意、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过渡而来的。从历史上看,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暴力与征服、而非同意与契约建立起来的。因此,自然状态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用于检验政治社会合理性的工具,而非一个历史事实。其次,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述在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殖民掠夺合理化。洛克在论述私有财产时指出,人们通过让自然物附带上带有自己属性的劳动,使其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如大自然中的浆果、木材等,但随后,他将土地也纳入其中,声称通过改良土地,个人可以获得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像在未经殖民的美洲一样,通过开垦美洲的无主地,个人就可以获得对开垦土地的所有权,但这显然侵犯了当地土著居民的利益。我们的作者虽然一直强调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但却选择对美洲土著的权利视而不见。也许有人对此提出反驳:一、洛克在强调私人财产权时强调,当人们通过劳动从自然有所索取并将其转化为私人财产时,不会妨碍他人用同样的劳动获得相同的财产,即假设自然的产出足够丰富;二、每个人的索取不能超过个人的需要,即不能浪费大自然的馈赠,暴殄天物,只要按照这两个原则,就不会从根本上伤害当地土著的利益。然而,稍作思考我们就会发现,这两个观点均不能成立。首先,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是当今人们普遍承认的矛盾,也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特别是在资源日益紧张、人口大量膨胀的今天,如果按照第一条原则,那私有财产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因此,第一个理由在现实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对第二条,虽然洛克提出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不能超过其个人需要的限度,不能造成浪费,但他在对贵金属货币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贵金属不易磨损、能够长期保存的特性使得人的劳动(也就是私有财产)可以以货币的形式长期储存而不会腐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洛克对个人占有的私有财产规模的限制也因此不复存在。另外,洛克强调人类是在同意的基础上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的,而且这种同意是一种自愿行为,这种基于同意而建构的政府是为更好地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存在的。既然国家是基于同意建立的一个共同体,既然它是一种社会契约,那么至少在这个契约订立之前,个人应该享有决定权。但没有人表示过同意并订立契约,表示同意和订立契约的是我们的祖先。然而基于自然法原则,个人与他的祖先应该是平等的、自由的,祖先的决定显然不能影响到本人的自由。也许有人会提出反驳意见:由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为个人在社会中享受到了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保障,因此他就必须履行义务,接受国家的各种福利保障就默认个人表示了同意。但是,国家为个人提供了各种福利和保障,并不表示个人对国家表示同意,而可能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选择,即这个共同体在个体成年后(洛克认为,按照自然法,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责任对其尽抚养之义务)没有为其提供同意与否的选择,因此,对现代人来说这个同意可能是非自愿的。最后,洛克在论述政府权力的时候经常使用“多数人”这个概念,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多数人的意见,这也是经过最初的“同意”的,但这个“多数人”也不能任意侵犯个人的自然权利。但我们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其中的矛盾。例如,在战争中,如果一个人被应征入伍,那他将面临战死的命运,他的生命权以及其他一切自然权利都将消失,但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命令他进入战场,这是否具有合理性。洛克认为,这是合理的,正如他在书中所说,“一个军曹能够命令一个士兵向炮口前进、或命令他只身扼守阵地,那时这个士兵几乎是必死无疑的。”但生命权却是一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一个自己都不能放弃的自然权利,却可以被“多数人”的决定剥夺。如果这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共同体就丧失了它建立的目的,即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因为它根本无力维护其成员的生命权,这就导致了矛盾。可以说,洛克在对“多数人”权力边界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欠缺。尽管存在着以上的问题,洛克的《政府论》依然不失为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名著,以致西方政治学者将其放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显要位置。洛克的政治理论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带动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理论的发展,值得我们仔细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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