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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涂尔干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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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致力于将社会学建设成为一门完整严密的实证科学,他确立了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相应的研究方法;而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为“解释的社会学”,他创立一套独特的社会学方法论原则。由此可见,涂尔干和韦伯对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思想和方法传统。这两种思想一直影响着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就当前而言,涂尔干和韦伯开创的这两种方法论仍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路径.马克斯·韦伯:(德语: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涂尔干:认为社会是第一性,个人是第二性,社会有个人组成,社会不能简单的化约为一个个单独的个体。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总体不等于各部分之和,则总体特性也当然不为各部分特性之和。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任何还原论的方式都不能提供对社会及其现象的理解,社会对具有空间上和发生原因上的超出个人的层次属性和社会对个人的一种决定作用,研究只有在对于整体社会研究具有意义时,才是必要的。
简单来说,韦伯的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采用方法论上的个体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而涂尔干则坚持方法论的整体论(methodological holism)。
从学术传统来看,韦伯受到当时新康德主义的影响,认为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自然科学的方法无法贯彻于社会科学领域,但文化科学依然不能放弃对客观性和因果性的追求。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征在于行动的人具有价值、规范、伦理道德、目的、意图等,这一点显然也受到了德国解释学传统的影响。因此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就是对个人的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erklärendes Verstehen)。
“……社会学中并没有像个人的集合体去‘行动’这类的东西。当社会学论及如政府、国家、民族、公司、家庭或军团等类似的集体构造时,毋宁只在指称某些种类的个人实际或可能的社会行动的过程而已。”(《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17-8页)按照这种方法论,理解社会学要从个体出发,上升到各种类型的组织或社会构成体:
“为了其他的认知目的——例如,法律的——或实际的目的,则从另一方面来说,可能是方便甚至是不可避免地会将社会的构成体(Gebilde),像政府、会社、股份公司、基金会等,是同如个人般地来对待,譬如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或与法律有关行动的当事人(如“法人”)。但从社会学对于行动主体理解性的诠释来说,这些集体构造必须被视为只不过是特殊行动组织模式和结果,因为这些个人是主观可理解性行动唯一的承载者(Träger)。”(《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16页)韦伯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坚持要找到资本主义精神、苦行和职业伦理的承载者,就是这种方法的体现。在韦伯看来,统计上的相关不能构成有意义的理解,因此社会学不能止于此。
涂尔干主要受到法国自孔德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影响,认为可以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于人文社会领域。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提出,“社会事实”(social fact)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涂尔干认为,个人生活于集体生活具有质的不同。社会并不存在于其局部之中,即不存在于它的成员之中。因此 要将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考察。
涂尔干在随后的《自杀论》一书中延续并加强了这种方法论上的整体论思路。他发现,虽然个体自杀的原因千差万别,但自杀率在统计学意义上,对某一个特定的居民群体而言是稳定的。他提出, 自杀虽然是个人现象,但主要是社会造成的。引起自杀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力量——社会本身与个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社会现象的支柱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的累加。在此意义上,涂尔干发现了社会本体的独立意义,也正式在这点上为社会学作为自主学科奠定了基础。
涂尔干始终将社会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实体,它区别于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且不可归之于各组成部分。涂尔干强调要将社会当作一 个独特的实体来看待,也即假定了优先分析社会整体的重要性。他认为要将社会视为一个解释单元,反对心理学的单个解释,也反对将社会之整体还原为单个 个人的总合。这与涂尔干对社会的基本判断有直接关联——即个人诞生于社会,而不是相反。因此对社会整体的分析优先于局部,社会总体也不能用其所有成员之来 加以理解,反之也不能用整体来解释单个的成员。
二人同属于一个时代,是社会学历史上不可或缺的奠基石人物。但是二人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则有很大差别。网上的叙述太过庞杂,我认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1、涂尔干以社会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把社会事实当做“物”来考察。韦伯以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而这对于社会学的定义不同。
2、涂尔干是实证主义的社会唯实论理论家,韦伯则是相反的,反对照搬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社会唯名论理论家。
3、在研究立场上,涂尔干要求研究者们始终摆脱一切预断,就是要保持价值中立,以一种“完全的局外人”的立场来进行研究。而韦伯则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上我们就应该主动去理解,去思考,甚至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个过程充满着人文性质,处理的时候应该辩证的看待问题,因为有的时候,研究者的视角也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但是韦伯和涂尔干的研究方法论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有共同点的,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应该建立一种“理想类型”的方法。他意识到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但是想保持绝对的客观性又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理想类型”是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系列概念体系,这样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社会学研究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而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自身的价值中立,消除研究者的价值观对研究对象的额外影响和干预。同样,涂尔干也强调过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的实相。在这一点上两人是不约而合的、、
哥们儿,总的来说就是这些了,其他的不同绝大部分可以说是有这些根本立场派生出来的。我们不能说二者的理论孰优孰劣,因为二者的理论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视角,而且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也正是因为这个,才使得社会学这个学科有如此的多变性。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说社会学不成熟,其实反观其他学科,在肯多基本问题上面和存在多种说法。毕竟思想大一统不是什么好事。是不?
纯手打,纳了我吧、、、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