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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罪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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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有罪的人?有罪的人一般多指有犯法的行为的人,或是有过错的人,做了对不起别人的事的人等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这种人不多,毕竟天下中知法犯法的人比较少,有过错的人也少,更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做对不起别人的事。

因为大家都知道有罪的人,都是要遭到相应的惩罚的,更有可能还要蹲监狱,或是直接毙命的,轻则自行悔恨一生。不是有句话说得好吗?一失足成千古恨。相信只要是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不愿意成为有罪的人,因为成为有罪的人,很有可能就要遗臭万年。

那么一个有罪的人,他是如何才能一身轻松地去死呢?我们不妨读一下莫言很经典的语录,道出了一个有罪的人,如何才能一身轻松地去死!文字如下:

一个有罪的人不能也没有权利去死,他必须活着,经受折磨,煎熬,像煎鱼一样翻来覆去地煎,像熬药一样咕嘟咕嘟地熬,用这样的方式来赎自己的罪,罪赎完了,才能一身轻松地去死。——莫言《蛙》

是啊,有罪的人,犯了罪,在人间还有一种赎罪的说法。用这种方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那样才能一身轻松地去死。

当然莫言《蛙》中这段语录,讲的就是如何让一个有罪的人去赎罪,赎什么样的罪。莫言笔下的这种赎罪,这样的方式赎罪,是很多人都接受不了的。

但也有人愿意去接受,因为他毕竟醒悟过来了,对自己的罪行也忏悔过,如果可以通过莫言笔下这种方式来赎罪,对于他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因为我们现实中很多人都是青春年少期懵懵懂懂就犯了罪,那么他将会用后半生来赎罪是能得到解脱的,只要他有这种醒悟。

比较好的赎罪方式,怕还是努力做一个感恩社会的人,但前提是一定要遭到相应惩罚让他真正悔悟

但很多人都没有这种机会,因为他们有罪后,也遭到了相应的惩罚,也真正悔悟了,却依旧遭到世人瞧不起的眼光,他们去了哪里都会被人另眼相看。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有罪的人,除了心里憋屈,难受,难过,悔恨外,还不知道能通过什么样方式去赎罪。

所以很多有罪的人,愿意遁入空门,一心念经去除罪恶。这也可以算是一种赎罪方式,心灵也能慢慢解脱。但现实中也有许多有罪的人,用了后半生去感恩社会,他们把赚到的钱都拿出来捐款了,或是做了一些抚平的事儿,这种人是值得被原谅的。

有罪的人,都应该遭到相应的惩罚与报应或是制裁

莫言笔下那种方式来赎自己的罪,更是让人读完不敢去犯罪。因为以这种方式来赎罪,让人感到太可怕了。所以我们庆幸读到了莫言这段语录,也清醒知道有罪的人想要赎罪,是多么的可怕。

但如果真有罪了,无疑莫言那种赎罪方式是比较能让人一身轻松地去死。因为他遭到了相应的报应,遭到了相应的惩罚,他遭到相应报应和惩罚更会警醒世人。

人生很短,不容易,我们要做一个安分守己之人

我们多去想一下莫言这段语录,多去读一下莫言这段语录,也就不会有邪念之想,更不会有犯错的心里,因为只要读完莫言这段语录,心里多少都会害怕这种赎罪方式。如其害怕,不如安分守己,远离那些不安分的人,好好去做一个良民即可。

所以说莫言很经典的语录,道出了一个有罪的人,如何才能一身轻松地去死!让人想着就害怕,我们不要这种赎罪,所以我们安分守己就好,做一个良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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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人类罪 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1920年8月10 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 战争罪: 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先前战争罪的笼统表述改为详尽的说明,战争罪是违反有关具体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以及战争行为的客观具体行为,即:“战争罪,是指:第一,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故意杀害;(2)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3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4)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5)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6)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7 )非法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8)劫持人质。  第二,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建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5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6)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7)不当使用休战旗、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8 )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9)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10)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1)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国或敌军的人员;(12)宣告决不纳降;(13)摧毁或没收敌方财产,除非是基于战争的必要;(14)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16)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17)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18)使用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物质或器件;(19)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子弹,如外壳坚硬而不完全包裹弹芯或外壳经切穿的子弹;(20)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弹药、装备和作战方法,但这些武器、射弹、装备和作战方法应当已被全面禁止,并已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的有关规定以一项修正案的形式列入本规约的一项附件内;(21)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22)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7条第2款第6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3)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24)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25)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26)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第三,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 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2)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3)劫持人质;(4)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  第四,第2款第3项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第五,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2 )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5 )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6)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第七条第2款第6 项所界定的强迫怀孕、强迫绝育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7 )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8 )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9)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方战斗员;(10)宣告决不纳降;(11)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12)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  第六,第2款第5项适用于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 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 世界三大罪行:战争罪 破坏和平罪 反人类罪。三大暴利犯罪:军火走私、贩卖毒品、贩卖人口。

原文地址:《罪与罚》经典语录名句赏析作者:                        《罪与罚》经典语录名句赏析    
只要能活着,活着,活着!不管怎样活着,——只要活着就好!多么正确的真理!人是卑鄙的!谁要是为此把人叫作卑鄙的东西,那么他也是卑鄙的。 ----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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