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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第四十八条【教育惩戒】指出: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经过半年的征集意见、讨论修改,《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于11月15日公布,其中第五十六条【教育惩戒】表述为: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老陈发现,此前提交的条例草案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看到这样的意见稿,说实话失望大于希望,本以为教育改革迈出了坚定的一步,没成想这一步还是没有迈出。如果说上级部门都不敢去大胆的承担责任,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敢在这方面自行做主吗?或者说家长们会认可学校的惩戒吗?答案不言而喻。
其实除了广东省,早在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已经发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而今年10月,河北省也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条例明确,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除地方外,今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今年8月1日,在教育部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会上回应教师惩戒权问题时表示,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当前正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将尽力加快细则的研制和出台。
当然,我们已经看到了教育惩戒立法的巨大进步,但是作为一线老师,仍然感觉这种力度不够,这种不明确的制度就好比隔靴搔痒。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李玫瑾教授曾经说过:“人的成长过程中,要形成一些东西,除了爱之外,还要有敬畏。如果孩子违法了,惩罚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让他知道怕,知道后悔,以后再也不敢了,真的让他不敢了才是保护他。”
而当今的教育环境,故意夸大了惩戒带来种种负面作用,让惩戒权有名无实。就拿这几天网上热议的《7岁女童眼睛被强塞纸片》来说,网友们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希望惩戒一下那几个男孩,可是最后的处罚结果除了家长陪钱以及批评教育,学校还能做什么?甚至家长的一句道歉都是由孩子的爷爷来完成。
教师的合理惩戒权一直没有有效进展,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害怕惩戒变成了体罚。而惩戒和体罚其实只有一线之隔,如何明确是惩戒还是体罚,就必须要有十分详细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当我们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断,这样的前提下教师才敢管,教育也必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如教育学者熊丙奇所说的:“制订细则,只是落实教育惩戒权的一方面,要让教师能使用教育惩戒权,还需要推进依法治教。简单来说,就是当教师按照细则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后,如果有家长质疑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并在网上发帖维权,教育部门应该严肃进行调查,如果教师的教育惩戒完全按细则进行,那么,就不能追究教师的责任,不能为息事宁人,动辄追究教师的责任。”
针对惩戒立法这个难题,我也有一些想法,欢迎大家讨论。
第一,惩戒立法不能推给学校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二审稿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可是我们必须清楚,这样的规定只是在踢皮球,没有任何的意义,即使学校制定好了细则,试问哪个老师敢于去执行?如果惩戒过程中出了问题,试问学校制定的细则会具有法律效力吗?所以惩戒必须是法规而不是校规。
第二,惩戒法规必须细之再细
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而如今我们的教师对这项权利却不敢使用,更何谈尽义务呢?惩戒立法不仅是保护老师正常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是保护孩子健康的成长,而将惩戒法规制定的细之再细是保护教师这项权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我们来一起来看看,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惩戒制度的探索能否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
什么情况要惩戒?看这7种情形
对于学生出现哪些行为可能面临惩戒的问题,经过探讨,教育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7种情形:
1.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
2.经常不能达成局小学生日常作息规范;
3.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
4.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
5.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
6.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7.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
那么,面对这些情况,老师们可以怎样行使惩戒权呢?听证会给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8种:
1.批评:直接用言语指出学生的错误,让其明白自己的错处,并产生愧疚。先进行单独面批,若没有效果,可以选择合适的范围进行公开批评,让同伴一起指出他的错误。
2.加倍劳动: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3.取消部分特权:取消的特权应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不能评先,不能参与午间活动等。
4.没收:没收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如手机、不利学习的课外书、玩具等。
5.静坐:放学后将学生留下在自己的座位上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与老师进行反思后的交流。
6. 诵读:诵读与错误行为相关的经典语录,并进行强制抄写和背诵。
7.隔离:将无法与伙伴友好相处,或经常影响集体生活的学生从集体环境中抽离出来,与学校专业指导老师在独立的情境下学习一些时间。
8.陪读:请学生的父母到校陪读,帮助老师共同督促学生的表现。
按照计划,未来惩戒制度会提前告知学生,并与学生制订《班级惩戒规范》。学生第一次犯错,提醒。学生第二次犯错,警告并告知家长。学生第三次犯错,实施相应的惩戒。学生再次犯错,提高相应的惩戒方式。校长李伟平说:“我们会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如果不愿意接受,我们便不会对其孩子使用教育惩戒措施。”
第三,惩戒对象可以附带家庭
为什么孩子犯错误惩罚要附带上家庭呢?孩子的成长,不是只靠学校制度的约束、老师教学的管理来完成的,还有家庭的环境和家长的教育。家庭教育对孩子习惯的养成、学习态度以及学习成绩都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家庭的惩戒,主要体现在孩子比较小无法承担责任,或者孩子所犯的错误比较严重时。可以惩罚家长带孩子当众道歉,还可以惩罚家长带孩子到学校或者做义务劳动等。
既然是制定惩戒法规,就必须让教师或者学校有可操作性,如果把更多的管理自主权留给老师,老师反而是不知所措。法律就应该更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仅用模糊、难以执行的表述,让教师很难把握标准。
李玫瑾,女,1958年出生。职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简介:李玫瑾目前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