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记录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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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烈建议用活页本记录各科笔记,便于归纳整理,记的时候只需要单独拿一张活页纸非常轻便,记完以后整理到各科的活页夹中,随时翻阅复习。活页夹(纸)方面推荐美乐麦和国誉的。例如:
这两本都是美乐麦的,实际上美乐麦活页夹做工比国誉好很多,还有A4大小可以选择,配合打孔器整理各种A4大小讲义非常方便。下面谈谈记笔记的具体方法。
物理首先,高中物理学科特别注重各种物理模型:板块模型,传送带模型,复合场……所以在记笔记的时候各种基本模型、典例是重中之重!!!(划重点!!!)当然,对于基础比较薄弱或知识点掌握不全面的同学,一些基础知识与概念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记笔记。下面给出几页我自己的笔记例张供大家参考:
基本概念,高一高二学得不扎实或者对概念不熟悉的同学务必记下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像这种就是老师总结的各类模型,学习能力一般同学的自己是很难注意到这种模型的,但它们在各种题型中的出现频率非常高,有意识地了解掌握会让你在做题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这些图片就不一一阐释了,同学们可以自己参考一下,都是各种模型与典型例题。
总结:物理笔记最重要的是各种模型与典型例题,需勤复习,掌握以后做题可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因为我自己记笔记比较完美主义,基本都是尺规作图,然后用了各种不同颜色的笔标注,手速不太快的同学可以不必在意这些细节,当然也不能鬼画符,宗旨是便于自己复习!!!个人感觉黑红蓝笔是必须的,例如黑笔抄题,蓝笔写解题步骤,红笔标注重点步骤。如果想更深入具体了解的欢迎大家私信我,或者联系我Q•Q1511968295
其他各科笔记未完待续……
1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2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3 A突发心脏病倒在田间。家人用三轮车送她去医院。路上因为病人无法忍受,车停了下来。家人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车一名司机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立即驱车前往。在离病人只有很近的地方被一收费站给拦住。救护车不属于免费范围,因此收费员要求救护车交费。结果车上三个人都没有带钱。3个人说把手机抵在那里要求通过,收费员拒绝,因为他们有规定不允许抵押。同时规定指出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可以由司机抵押驾驶证或者行驶证(不知道是不是叫这个)。但是司机两证都没有带。双方僵持,收费站坚决不放行。后来医生打电话让病人家属送钱过去,车才得以通过。A被送到医院不久即死亡。
专家认为,收费员无法预见事情的严重后果,因此,没有过错或者过失。救护车司机没带两证属于违反交通法规。有些省市可自行制定规定,对救护车不收取费用。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470号。
负责人:杨小滨,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友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大道以西广州跑马场东侧骏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称同福支行)诉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和公司)、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劲马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利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福支行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劲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李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诉称: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现由于信和公司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严重威胁原告债权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决:1、信和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4.425‰计,逾期按每日万分之2.95计算)给原告;2、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信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与信和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
2、原告与劲马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号《保证合同》;
3、原告与嘉业利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号《保证合同》;
4、原告与信逸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号《保证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凭证》;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
7、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的产权情况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辩称: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进行诉讼,这是对信和公司权利的侵害,虽然在开庭时合同已到期了,但由于资金困难,信和公司一次性归还贷款有困难。2、对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对逾期利率有异议。
劲马公司答辩称:虽然本案开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从原告提供证据看,担保合同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其他借款,依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借新还旧除了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是明知外,否则应免除担保责任。2、本案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事实依据不足。3、假使原告对主债务人存在不安抗辩的事由,但对于债务人的不安能否及于担保人没有证据证明,依据担保法关于担保责任的起算时间应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本案主债务期限还没有届满,即使对债务人有不安也不能对抗担保人。
嘉业利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贷款依据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来主张嘉业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条件尚未成就,嘉业利公司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所以,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之前旧贷款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嘉业利公司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信逸公司答辩称:同意嘉业利公司答辩意见。
四被告为其辩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四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或者信和公司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依约发放贷款4000万元给信和公司。此后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称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保证人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担保证责任,案经本院一审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于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于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约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虽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信和公司的财产(房屋)因其他经济纠纷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审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案件又判决信和公司对该案主债务人应承担的7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原告从合同约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也约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约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亦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抗辩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应以原告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时间即2005年4月28日为准。被告信和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内的利息,并支付合同期满后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该约定与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的规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础上加收50%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请求逾期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九五计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贷款的利率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表明各保证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辩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本案同一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依法应连带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计算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为1146499.01元,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计算,从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742元由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 张一扬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宾
我也想要,有一定要告诉我!
一、 那些过往的中的莹亮,那些光阴浸染的情怀,终是停留在记忆深处,明媚了岁月,芬芳了生命。
二、不知怎地,看着这样的雪景,看着云朵洒落的泪花,心却不知飞向何处?翻滚的思绪,一瞬间,思念开始伸展,如万千藤条缠绕在心。
三、无痕的是那些零乱不堪的记忆,只是有些痕迹,都刻在那快要停止博动的心房上,纵然心痛难奈,却也止不住在空白的脑海回旋。
四、生命中总有那么一段时光,充满不安,可是除了勇敢面对,我们别无选择。
五、世上最幸福的事:坏脾气的她遇到好脾气的他,他却爱上了她。
六、旧爱的誓言,像极了一个巴掌。每当你记起一句,就挨一个耳光。
七、你终究会喜欢上别人,牵别人的手,吻别人的唇,入别人的怀,而“你爱我”这三个字,终将会和我没关系。我以为如果我能让你笑,你就会喜欢我,可是我输了,输给了能让你哭的人。
八、当有人逼迫你去突破自己,你要感恩他。他是你生命中的贵人,也许你会因此而改变和蜕变。当没有人逼迫你,请自己逼迫自己,因为真正的改变是自己想改变。蜕变的过程是很痛苦的,但每一次的蜕变都会有成长的惊喜。
九、幸福需要付出代价,而痛苦则是免费赠送的。
十、为寻觅一个完美的归宿,为寻觅一个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有缘人,有多少人有正确的选择却站在了错误的时间和地点,与有缘之人擦肩,落得一生牵念,无缘携手,空有遗憾。
十一、人生若只如初见,是一场美丽的梦,美丽的梦和美丽的诗一样,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常常在最没料想到的时刻出现,在最没料想到的时刻消失。
十二、一首轻柔的歌曲在空气中流淌、回荡,碰撞着心灵空间中已经隐藏了很久的忧伤,瞬间,前尘过往在脑海中回放。
十三、等不起的人就不要等了,你的痴情感动不了一个不爱你的人。伤害你的不是对方的绝情,而是你心存幻想的坚持。勇敢点,转个身!你必须放弃一些东西,才能获得更圆满的自己!
十四、 每次的朦胧,每次的澎湃,不让你看见,不让我捡起,我是那个为什么,你是那个对不起,我含着你的名字去流泪,讲着自己的故事去受伤,总是无助,总是无词,谁在长江口,我饮东流泪。
十五、白天与黑夜,你总是分不清,其实白与黑都一样,就如台灯的光,它怎能温进我的心房,在零乱的记忆里,理着斑驳的思绪,黑色的雨,流淌着梦里的诗句,谁流泪痛哭,在夜色里沉淀的寂寞,它无处倾诉,孤独是唯一的伴侣,是月光冲淡已久温存,还是眼里失去了单纯,溢出的水晶,怎能赋写我心。
十六、浅唱那些往事烟云,缠绵流连成细瘦的忧伤,徘徊在流年的渡口,飘洒着连绵不绝的落寂。
十七、以前被人误解时,总想第一时间去解释清楚,现在不想了,不是变懒了,而是觉得没必要了。既然能被误解,说明彼此之间还是有隔阂,谁失去了谁都不可惜。人都是越活越自立自强,越在感情上不需要依附和依靠任何人,如此,就越不怕失去谁。
十八、孤单不是因为没有朋友,而是没有人住在你心里。
十九、牵你的手,无论雨雪霏霏,无论天寒地冻,微笑着,一直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烂。
二十、不要去看那个伤口,它有一天会结疤的,疤痕不褪,可它不会再痛。
二十一、如果你爱我,我会陪着你;如果你不爱我,我给你自由。
二十二、执子之手,与子共著。执子之手,与子同眠。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执子之手,夫复何求?
二十三、我的离去,不是背叛,而是你没有给我留下一个可以立足的角落,所以,我只能带着满身的疲惫去流浪。
二十四、那些迷失在三生石旁的灵魂,是否还剩一点执念,不舍一个曾经糜烂的自己,等待一个无望回归本原的自己,放弃一个涅槃完整的自己,还有多少执念,燃尽来生数不清的流年,还剩多少时间,守候徘徊彳亍的怨念,到底谁应了谁的劫,谁又变成了谁的执念,不过是上一次梦魇忘记回家的一缕灵魂在思念一个不可能回归的家门。
二十五、从来都不曾懂我,不懂我的悲哀,不明白我内心的孤寂!
二十六、独处的天空,安静中总会泛起微微的疼痛,是否思念的涟漪触碰了柔弱的心灵,揭开了那一层往事的回首,短暂的是瞬间,而漫长的却是永远。
二十七、别和我说对不起,对不起只能换来你的安心,而非我的释然。
二十八、避免失望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寄希望于任何人、任何事。
二十九、想念一个人,不一定要听到他的声音。听到了他的声音,也许就是另一回事。想像中的一切,往往比现实稍微美好一点。想念中的那个人,也比现实稍微温暖一点。思念好像是很遥远的一回事,有时却偏偏比现实亲近一点。
三十、冰雪冷却不了我对你的热爱,台风吹散不走我对你的思念,喧哗淹没不了我的对你的心声,黑暗掩盖不了我对你的深情。不管将来发生什么事,你变成什么样子,你依然是我最爱的。
多久啊还是比较好不想做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