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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打击的说说

来源:说说大全 发布时间:2019-11-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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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打击的说说

一路上走走停停,受到很多打击,经常会有悲伤与绝望的心情、

盗版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损害了著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盗版的生存空间也将会越来越小。

一、李渔:史上反盗版最成功的作家

李渔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文学家、戏剧家,他一生笔耕不辍,著述颇丰,由于李渔的小说和戏剧太受市场欢迎,因此盗版问题也十分猖獗,以致于他每次出一本书,盗版就很快会上市,有些书商甚至直接冠上其雅号“湖上笠翁”,胡乱编纂一些书籍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与声誉。

对此,李渔非常气愤,在著作《闲情偶寄》中,他写道:“倘仍有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他认为盗版侵权者连中山狼都不如。

李渔不只是嘴上骂骂而已,他决心用行动捍卫自己的著作权,与盗版者“决一死战”。

他说:“至于倚富恃强,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大海以内,不知凡几,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

李渔状告了一些无良出版商,他还举家从杭州搬往盗版猖獗的金陵,建了一个名为“芥子园”的书屋,自己写书、刻画、卖书。他自己出版的书装帧精美,并带有“芥子园”的标识,一般的书商无法达到他的效果,因此读者很容易识别,这样就很好地保护了自己的版权。

李渔,既当作家,又当出版商,堪称中国历史上反盗版最成功的作家。

但是,李渔反盗版的成功,在没有版权法的中国古代,只是个例,人们与盗版经历了一场漫长而艰苦的斗争。

李渔的芥子园

二、古人如何打击盗版?

笔者认为,版权保护的主体有两方,盗版直接损害了他们二者的利益。一是著作权人,即原著者;二是出版者,可能是官方,也可能是图书出版商。

著作权人如何反盗版?

版权意识不是先天就有的,从中国古代史来看,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版权意识的萌芽(唐代以前)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国人就有了初步的版权意识。人们会在作品上署上自己或学派创始人的姓名,以表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署名是版权意识的初步萌芽。

但是,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书籍的传播讲诵或全靠费力费时的手抄,大量复制作品难度大,盗版的成本也很高,所以盗版问题并未被人重视。

同时,盗版也可以帮助作者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作者对盗版基本持欢迎的态度,惟恐其作品不能流传广播。比如,西晋文人左思完成《三都赋》,一时间洛阳纸贵,这已经明显侵犯其著作权,但左思却认为这是扬名立万的好事。

第二阶段:版权意识的发展(唐宋元时期)

在唐代,中国出现了雕版印刷术,并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雕版印刷的应用,使得书籍制造成本的大大降低,尤其是到了宋代,印刷技术大为发展,加上重文轻武的国策,使得出版业大为繁荣。然而,盗版问题也随之日益严重。

苏轼曾说:“世之蓄轼诗文者多矣,率真伪相伴,又多为俗子所改窜,读之使人不平。”对盗版他十分厌恶。

南宋理学家朱熹,曾自印自售《论孟精义》一书,也同样遭遇盗版。 他在《伊洛渊源录》中说:“编集未成而后生传出,致此流布,心甚恨之。”

因此,作者常常提前镌刻,进呈副本给官府备案,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凭据,通过官方的许可来保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人也会提请官府发布文告, 通过官方的文告来宣告自己作品的合法地位。

比如,淳祐八年(1248年),杭州国子监受会昌县丞段维清之请,发布了保护其已故叔父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版权的文告。其中说:“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

通过官方注册或公告,利用政府的权力进行干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惩,这种做法可以说是版权保护意识的一种极大提高。

第三阶段:版权意识的深化(明清时期)

至明清时期,随着通俗文学的蓬勃发展,书稿需求量加大,盗版行为也更为猖獗。

比如随着《西游记》的热销,市面上也很快出现了《南游记》、《北游记》。

清代文人袁枚的著作不断被人盗版时,他写下了一首诗:“自梓诗文信未真,麻沙翻板各家新。左思悔作三都赋,枉是便宜卖纸人。”可以看出,他对盗版也是深恶痛绝。

到了明代,如果发现自己的出版物被盗版,可以要求官府查办。比如明末曹士珩《道元一气》的书中写道:“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缘。”

这种斩钉截铁的版权声明,可以看出作者打击盗版的坚定决心,给社会禁止翻刻做了很好的解释,显示了明清时期人们版权意识的进一步深化。

古代印刷工人

出版者如何反盗版?

盗版直接影响着出版者的利益,因此,在古代,出版者对版权保护也是费尽心力。

在图书走向商业化之前,政府严格管制着书籍的出版,民间没有出版书籍的权力,图书仅由官方和贵族掌控。

官方为了维护书籍的权威性,对于翻刻都是禁止的。

比如唐代的历书都是由钦天监逐年发布,但是经常朝廷还未公布时,已遍地都是盗版。朝廷担心印错日期耽误农事,唐文宗太和九年(839年) ,剑南东川节度使冯宿上疏请求禁止,朝廷于是下令各地不得私置历日。

北宋英宗时期,曾下令民间要刻印书籍,必须首先得到国子监的批准。

到了宋代中后期,由于抄本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图书逐渐走向商业化。南宋时期,各地书坊林立,图书成为一种重要商品,书业竞争日趋激烈。

出版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会在书中标记一段版权声明,称为“牌记”,又称为“书牌”、“木记”等。

牌记一般包含作者、出版者、版权说明等。宋代程舍人刻印的《东都事略》,其目录后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这是迄今发现最早的有版权声明的图书。

明代《皇明经世文编》印记云: “本衙藏板 ,翻刻千里必究。”同样直接在印记中说明了图书保护的文字,而不另设牌记。

到了清代,“翻刻必究”、“不许翻刻”等声明就成了维护版权的专用语,类似于现在书中“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声明。

这些做法虽然也无法阻止盗版,但也说明人们的版权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直到1910年,中国才诞生了首部版权保护法规《大清著作权律》,该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版权事业开启了一个新篇章。但是,这部法律比比西方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晚了200多年。

古书的版权声明

结语

中国虽然拥有漫长的印刷史,但在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很好地打击盗版。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与数千年来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人们对盗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古代通信方式落后,使得打击盗版的难度极大。比如李渔虽然知道了金陵盗版的情况,但那个信息不发达的年代,对其他地方盗版的情况知之甚少。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促成了中国古代盗版的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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