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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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下的社会现实来说,承诺这种东西,已经不值钱了,经济的急速发展虽然国富民强,但是意识形态领域便很难完成如此快速的变化,以此造成新社会价值主流在面对旧的时碾压般的优势,这种崩溃式的新旧交替方式和过程带来的好处和弊端同样显著,全盘否定传统和全盘接受潮流,在传统的教育里,我们可以看到重然诺轻生死的豪情故事,在现代的教育理念里,好像就恐怕那些莘莘学子们少了精明和功利,别的都不怕,就怕学习成绩差,只要分数够高,几乎所有人都会将焦点聚集在成绩上,没人关心道德上的瑕疵。
承诺,有单方面的,自然就有双向的,单方面的承诺,相对而言就比较好处理了,只要你能突破自己的心理防线,撕毁或者不遵守也没有道德上的压力和亏损,如果是双向的,那就需要双方共同来实现,以个人的理解,这种双向的承诺,一旦一方毁诺,客观上来说,这个承诺就已经不成立或者不存在了,你可以单方面的继续履约,但是即便你完成了自己的部分,这个承诺也是无法实现的。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河里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