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说说
您好,诈骗罪既遂标准学说
(一)占有说
占有说。周光权教授认为,占有说是合理的,因为“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认定是否成立犯罪要考虑有无法益侵害存在”;占有说有时又被称为取得说。该说认为,对诈骗罪基本犯的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无合法根据的占有达成的同时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否则,就是诈骗未遂。占有说是目前司法界所采的主流学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诈骗罪既遂认定的标准,同时周光权教授也支持占有说。然而此种学说目前已经难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迅速变化着的实践,因为随着结算方式的变化,行为人有可能在控制某物的同时却并未占有它,占有与控制的脱离使得占有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既遂的认定起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当公私财物虽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但却为第三人所占有时,行为人并未直接占有其所骗得的公私财物,以占有说来判定,难道要因此认定行为人为诈骗未遂?可是此时被骗走财物的当事人已经实际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认定为未遂明显不妥。
(二)控制说
控制说。控制说认为,诈骗罪的既遂应该以行为人实际取得对所欲骗取的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为准。控制说的提法从行为人对财物取得实际控制出发,而不仅仅限于表面上的占有。控制说的问题在于受害人丧失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取得控制两者并不同步,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等于或者晚于受骗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控制说将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法益受到侵害的认定点,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受害人的利益在丧失对财物控制的那一刻就已经受到侵害。
(三)失控说
失控说。熊选国认为应该采失控说,他认为“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失去其对财物的控制为诈骗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该学说主张对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应该以财物的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准,也即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作为认定诈骗罪既遂与否的界限。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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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既遂标准是采用失控说还是占有说在具体案例中仍存在分歧,如以下案例:
【案情】
张某系一诈骗团伙成员,一日其以借看手机为名将李某父亲的电话偷偷记录下来,然后给李某的父亲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
“爸,我开车不小心将一人撞死了,如果我给他们20万元,他们就会答应私了,不然他们就会将我交到公安局,速向这个卡号打20万元,工商银行xxxxx”。
后张某与其妻发生矛盾,其妻扬言要将此事告发,张某害怕,果断将银行卡丢弃,但李父信以为真,于第二天向其卡内打了20万元,后来李父发现这是一骗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后将该款归还李父。
【分歧】
在张某主动将银行卡丢弃的情况下,对于其诈骗的20万元应认定为既遂,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犯罪既遂应采取“失控说”的标准,即一旦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意味着他的财产权益已经遭受彻底的侵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财物均不影响对结果的认定。
本案中,李父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钱款后实际已丧失对该部分钱款的控制,所以应认定为张某犯罪既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犯罪既遂标准应采“控制说”(占有说),即行为人主动放弃了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钱款的控制是通过银行卡来实现的,当其丢弃了银行卡时也就放弃了对钱款的控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扩展资料: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桌收拾行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的要素情况。目前,我国的通说即构成要件说。
关于这三种学说,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上都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
“结果说”在那些没有有形物质结果的犯罪场合就丧失了区分的功能,在只有危险状态而没有实害结果的犯罪中也很难发挥区分的功能。
“目的说”过于倚重主观目的,有些犯罪事实上很难达到犯罪目的,如颠覆国家政权罪中推翻国家政权的目的、诬告陷害罪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都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达到来界定是否既遂,可能都没有犯罪既遂适用的空间。这些犯罪只要客观行为完成就产生了相应危害,理应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来的更加合理。
而作为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说”,也不无批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构成要件说过于笼统,相当于没有标准。二是构成要件说本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导致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无法区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丢弃银行卡不等于失去对财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