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民诉法
民诉法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们都把诉讼法当做程序问题,其实,更多是和实体法的结合。民法和民诉,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更多是证明责任和证据的问题,我一直在琢磨一套整合的方法。介绍如下。
关于民法方法学,我国学界已经有不少的著作,关于裁判方法也有不少佳作,但对于从律师视角、当事人视角来应用方法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著作则比较少。民法大咖的著作概念精当、说理充分、体系完备,适合初学者奠基之用和进行学术研究。律师大咖的著作多以自身或本所案例为基础,实践性强,但由于案例具有特殊性和不可复制性,稍欠理论性和体系性。笔者每每遇到实务的时候,总感到思考方法和思维工具的缺乏,萦绕在心头的三个方面的困惑一直无法排解:
一是民事裁判以法律为准绳(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事实为依据(证据规则),分属民法实体法、诉讼程序法、证据法规定三门不同的学科,专业性和深度性足够,但如何综合应用于具体诉讼需要从理论上和细节上思考通透。
二是现行的民法体系是学者法,是以制定者为视角的法。现行的民法知识体系也是高度概括、重新构建后的体系,方便讲授但不方便适用。这就造成学习与适用之间的疏离,需要以适用者为视角对知识进行重新整理和加工。
三是现行的法学方法之间如何整合,是线性的关系还是并列的关系,是随喜好自由选择还是根据任务有所侧重?不少法学方法论的书中,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历史方法、类比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相并列,或者侧重介绍其中的一种,或者说综合应用,但却没有明确如何综合,以至于初学者好似邯郸学步,不得要领。
带着三个问题硬着头皮读了三遍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虽有所得,但未通透。直到学习了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和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后,才有了一种酣畅淋漓、豁然开朗的感觉。《要件审判九步法》成书以来,律师界也广为传阅,也有不少的心得与体验,但以当事人为视角对律师办案过程进行系统梳理不多,经过两年多的系统整理和逐步打磨,形成了《要件诉讼九步法》,具体步骤如下:
要件诉讼九步法综合运用了现有的法律分析方法,按照分析的深入分别采用了历史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对比方法等,在请求权确定之后,以要件事实理论贯穿整个分析和实施阶段。这样的九步法就较好的解决了前述的三个问题,并具有以下特色:
1、融合,将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定相融合,解决了知识割裂,不能融合为一体的问题。
2、适用,以问题为导向,以权利保护请求权为出发点,将讲授的知识体系整合为适用的体系,同时在各个步骤总将管理学的一些工具和思想引入进来,更具操作性。这对于青年律师的成长十分关键。德国、台湾的法学教育则重在案例研习,培养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讲授,而疏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律技能的锻炼。不少律师大咖的佳作以自身办案经验总结了不少好的经验,深度性和专业性足够,但普遍性和适用性略受影响,新手律师直接上手的可能是多个领域、但复杂性一般的案件,这就需要一个融合理论与实务,符合一般办案逻辑同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方法。
3、合理,要件诉讼九步法充分糅合和吸取了各种法律分析方法的优点,在案件分析的不同阶段侧重采取最适合本阶段工作任务的方法,从而形成逻辑清晰、环环相扣,操作简便的方法,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具有较强的帮助作用。
4、精细,民事诉讼以要件事实为基础进行展开,这是因为所有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立案、庭审、判决、上诉、再审,所有这些环节无不围绕要件事实。当事人起诉的,首先要在起诉状中列明要件事实,满足主张责任的要求。被告除提起反诉外,或者对原告请求的要件事实否认进行抗辩,或者提出新的要件事实进行抗辩权的主张。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才会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配证明责任。法官最后根据要件事实能否归入做出裁判。所以,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是围绕着构成要件展开的,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和组织诉讼能够促进诉讼的专业化、精细化。
当然,一个方法的形成要需要法律执业者共同的交流和打磨,希望广大律师朋友们多提出批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