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架说说6
构成聚众斗殴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即均承担赔偿责任。 1、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 法研〔2004〕179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您儿子和另外几个男孩计划的行为不是约架,是围殴。约架是决斗,围殴是霸凌。决斗或许是正义的,霸凌绝对不是正义的。“他们班几个男孩约好了,明天一块打另一个男孩。原因是那个男孩讨厌,还弄坏他的玩具了。”这位上幼儿园大班的6岁小朋友有三处LOW:几个人打一个人的行为是不自信的表现,从小朋友的舆论环境上来说,会被鄙视的。严重点讲,他们的行为就是校园霸凌的雏形。此为一LOW。殴打的首要理由,不是那个男孩做了什么事,而仅仅是因为“讨厌”。校园霸凌行为的动机就是这么随性,欺负一个人的理由往往只是因为他“脏兮兮”“个子矮”“没爸爸”甚至“长得丑”。看你不顺眼,你又没人撑腰,就来欺负你。此为二LOW。自己的玩具被弄坏,这或许只是那几个男孩为了拉这个您儿子入伙而找到的理由。正确的处理方式,最好是孩子自己找“凶手”理论,自己商量解决办法。两个孩子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再请能公正处理此事的大人介入。自己的问题自己不解决,却参与围殴,此为三LOW。有很多事情,对道德对正义的理解,孩子并不是想不明白,而是不知道怎么想。你要让他站在那个将被打的孩子的角度,想想这么做对不对,如果不对,应该怎么做。家长应该教孩子如何思考,而不是代替孩子思考。所以说题主作为一个家长呀还是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识得唔识得啊?唉,我也替你着急啊,真的。你有一个好,孩子发生了什么事情,你比其他的家长上知乎提问得还快。但是呢问来问去的问题呀,都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懂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