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说说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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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称的国家税务局应该是区县局,税源管理股是派出机构,国税税务局稽查局是直属机构,都归国家税务局管理。编制上是一样的,比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税源管理股都算国税局同级编制,稽查局是副科级部门,税源管理股是正股级部门。至于科员名称不一样只是因为分工或职责不同,级别上都是一样的。
来税务局办事的说说
应该可以进去的,要么你们那比较严把,但是又不是什么政府的
税务局办业务人太多的说说
关于税务的说说。
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的个税法的通常说法,“住所”不等于“住房”,等于“习惯性居住地”,境内有住所的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比如,在中国境内名下无房产,但是老婆孩子都在(习惯性居住地)境内生活,本人外派出国、或作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当然,将来为便于操作“住所的具体含义”,新法实施中应予以明确。
另外,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这样一来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业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规定。
扩展资料:
1、非中国税务居民
无住所,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是“非中国税务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移民较彻底的家庭,临时回中国工作的收入、将钱借给中国人所收的利息所得、来自中国的企业的分红所得、中国的专利收入(见新个税所得项目)等等。
综上,对于移民的人来说,那就需要计算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了,同时也要注意在境外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判断。
2、在中国有住所的,大部分是中国人,不管到哪里挣的钱,都交中国税(当然也有抵免的规定)。
这样一来,随着公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国内的收入基本全覆盖。
同时,因为很容易被境外识别为中国的“183天判断”下的税务居民,国外的收入等,依据CRS规定(基本都加入了)会申报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也给覆盖掉,
3、移民到国外的人、外国人,不管别的,就数“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是否满183天”,满足就全球所得交中国税,不足的,则仅就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见所得项目),国外的收入,国内不管!
至于“境内所得的具体含义”,需要新法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但根据惯例凡是境内发的、支付的、与境内有实际关联的所得,基本全覆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居民
税务局机构改革三句半。寄语新税务。